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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靳茂春因涉及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的相关违法行为,被江阴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由明确指向违反航标保护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海事管理部门依据对应法律法规对涉事主体作出相应处置,相关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完成公开流程。

本次处罚结果的公示,也意味着涉事主体靳茂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海事监管部门查实,其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罚款缴纳,相关违法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对应海事信用监管范畴。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靳茂春 违法案由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6062020197-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424*******0031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20 作出处罚机关江阴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靳茂春的违法案由为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62020197-1-1,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24*******0031,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20日,本次处罚的实施机关为江阴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醒相关航运参与者及沿线作业主体,航标是保障水上通航安全的核心基础设施,任何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都将被依法依规追责,共同维护水上通航环境的安全有序。

综合点评
本次江阴海事局对涉事主体靳茂春作出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系针对危害航标设施的合规警示。该处罚严格依照《航标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虽涉及金额较低,但明确划出航标保护的合规红线,可督促相关航运从业者强化航标保护意识,规避同类违法风险,维护辖区水上通航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