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央视八套、爱奇艺热播的年代法治大剧《重器》,开播便以真实、厚重的时代质感引发热烈关注。剧集以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叙事起点,跟随陈一众、夏英杰、余高远、陆则铭、张丽慧五位青年法律人的成长视角,接连呈现四桩极具时代特征的案件。它们是特定历史阶段司法实践的缩影,也清晰展现了我国刑事法治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从框架搭建到精细打磨的演进历程。今天我们结合相关剧情,逐案拆解背后的刑事法治发展脉络。
街头骚扰案
流氓罪的时代治理价值
与罪名体系的精细化发展
剧情回顾
南余街头,两名混混当众骚扰路经此地的女学生夏英杰、张丽慧,还持刀上前威胁。路过的陈一众等挺身而出制止冲突,混乱中陈一众的手掌被刀具刺穿。恰逢严打时期,该案在公判大会集中宣判:19岁主犯以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同伙被判处无期徒刑。
旁听的夏英杰对量刑尺度产生了最初的思考,也拉开了全剧新旧司法观念碰撞的序幕。
法治演进回溯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正式颁布,其中设立的流氓罪,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秩序重建、失范行为亟待规制的特殊历史阶段,为遏制违法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安全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符合当时社会治理需求的制度安排。
受限于当时的立法经验与社会治理的复杂需求,法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边界相对宽泛,司法适用弹性较大,叠加特定时期刑事政策导向,部分案件的量刑尺度与当下的精细化标准存在差异。
随着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持续推进,1997年《刑法》修订正式废止流氓罪,将原罪名涵盖的行为拆解细化为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具体罪名,逐项明确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幅度。这一调整是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结果:定罪标准更清晰,量刑尺度更均衡,公民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了更稳定的预期,罪责刑相适应的理念得到更充分贯彻,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走向成熟。
薛春燕遇害案
证据理念的迭代
与证据规则的夯实
剧情回顾
高中生薛春燕遇害,青年杜晓辉因事发时出现在现场、身上沾有被害人血迹、手部有抓痕被锁定为嫌疑人。杜晓辉承认自己途经现场时对昏迷的薛春燕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始终否认杀人,辩称手上抓痕是此前冲突中留下的。在当时的办案节奏与证据标准下,案件一审快速审结并作出死刑判决。
全程关注此案的陈一众始终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排他性存有疑问,围绕证据标准的思辨,也成为他法治信念成长的核心线索。
法治演进回溯
在法治建设初期,受限于侦查技术条件与证据规则的发展阶段,司法办案更多依赖口供与直观线索的印证,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排他性要求处于逐步探索的过程中,这是法治发展进程中必经的起步阶段。
随着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刑事证据制度不断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法律原则,疑罪从无的理念逐步扎根司法实践。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面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注重办案效率到坚守程序正义,从依赖侦查经验到构建完整证据闭环,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本质是刑事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愈发严密,也是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制度根基。
刘二林玩具枪抢劫案
定罪标准的规范
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化
剧情回顾
刘二林购置一把无法击发的塑料玩具枪,又将面粉包装伪装成“毒品”,以此作为威慑工具实施胁迫劫财行为,作案后很快被抓获归案。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主张适用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庭审辩护环节,辩护人亦未就案涉玩具枪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这一核心定性问题展开抗辩。
阅卷过程中,实习生陈一众发现两处关键疑点。一是物证保管存在程序瑕疵,办案民警因原枪套老旧,自行更换了证物的枪套;二是刘二林提出自己作案时误将被害人认成本地熟人来顺,本意是开玩笑,并非蓄意针对陌生人实施抢劫,该辩解在前期讯问笔录中没有得到完整核实。这些细节引发陈一众对刘二林案的思考与探索。
法治演进回溯
在法治建设初期,司法裁判更侧重行为对被害人的威慑效果与社会治理的震慑作用,对抢劫类加重情节的认定更关注公众感知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裁判逻辑在当时对遏制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持枪抢劫”的认定标准逐步规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中的“枪支”,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制式枪支(如自制枪、改装枪),若经过鉴定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被认定为枪支。仿真枪、玩具枪等若不具备真实杀伤力(即枪口比动能未达认定标准),或仅具有威慑力但无法实际致人伤亡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中的“枪”,不再认定为“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
从侧重行为威慑到严格依照法定构成要件认定,这一变化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的体现。当定罪量刑的边界愈发清晰,法律适用的标准愈发统一,既保障了刑罚的惩戒力度,也避免了加重情节的扩大适用。
邱阿桂杀夫案
量刑规则的精细化
与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剧情回顾
农村妇女邱阿桂长期遭受丈夫黄连苍家暴,曾向村集体、妇联多次求助,困境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化解。案发当晚,黄连苍赌输钱财后,执意要将14岁的女儿送给他人抵债,邱阿桂为保护女儿,情急之下趁丈夫熟睡将其杀害。
案件审理阶段,邱阿桂向办案人员展示了身上留存的多处家暴旧伤,印证了长期受虐的事实,但出于保全女儿名誉,并未完整陈述案发当晚护女的作案起因。最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阿桂死刑。家暴情节的法律评价、量刑尺度的平衡,成为该案核心的法理争议点。
法治演进回溯
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始终是刑事司法的基本职能,这一核心目标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在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刑事司法更侧重发挥刑罚的普遍震慑作用,量刑尺度紧密贴合当时的社会治理需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普遍把握较严,通过鲜明的裁判导向划清行为边界,以稳定社会秩序、遏制犯罪高发。
随着司法理念持续进步以及社会稳定发展,我国量刑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逐步得到全面贯彻。针对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 4号)明确要求,要充分考量案件起因、过错程度、行为动机与防卫属性等情节,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这一发展,是在坚守惩罚犯罪、维护秩序底线的基础上,不断丰富量刑考量维度、完善裁判规则的过程。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细化,让裁判既维护法律权威,也传递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重器》开播前四集,引出四桩案件,铺开的是法治建设初期的探索图景,也藏着一代代法律人的坚守与思考。陈一众、夏英杰这些年轻的法律人,在个案中叩问,在实践中成长,他们的轨迹,正是无数法律人推动法治稳步前行的缩影。
而《重器》之名,既道出了法律作为国之重器的分量,也道出了法治建设的厚重——它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而是结合时代发展需求一步步探索、一层层完善的前行过程。回望这段来时路,更能读懂当下法治成果的来之不易,也更能理解每一位法律人坚守初心的时代意义。
来 源: 京 法网事,供稿: 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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