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发文反映,射阳县悦达海玥府合同藏“霸王条款”,连赠送的车位也能说收就收。

在该小区的商品房购买合同里,“车位赠与协议”明确规定多项可收回车位的条件,其中一条是需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也就是说,只要业主不按时交车位管理费,开发商就有权单方面收回车位,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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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管理费是债权纠纷,物业可以起诉追讨,但绝对不能因此剥夺业主的车位使用权。如果车位是人防车位,开发商根本就没有所有权,更谈何“收回”?这纯纯是用“赠送”当诱饵,将购房者套牢。后期车位管理费可以直接顶格收,根本不怕你不给。

另外,小区中很多理应属于公共配套的设施全变成了“开发企业所有”,开发商不仅把楼顶、外墙面使用权据为己有,更夸张的是,明确把7号楼总面积1638平的“健身用房”划归开发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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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屋顶、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通过合同条款据为己有。至于这1638平米的健身用房,它的真实规划用途是什么,合同里的这个“健身用房”到底是必须服务业主的配套设施,还是开发商可以自持的资产?业主一定要到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一下审批档案,进行验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合同还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经营权和收益全部归开发商所有。电梯广告、道闸广告、外墙广告,这些公共区域,按法律规定扣除合理成本后,理应归业主所有。悦达居然想直接一纸合同把这些钱装进自己口袋,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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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合同里还有一个“杀手锏”:明确声明开发商的所有广告宣传,只要未列入本合同的,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也就是售楼处宣传的“高端园林”、“豪华会所”,交房时完全可以赖账。但法律早有规定,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写进合同,也对开发商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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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悦达海玥府的开发商为悦达地产(射阳)有限公司,背后是悦达集团、银宝集团、射阳国投三大国企。身为国企更应守法,在合同里写这些条款,是把法律当摆设。射阳县市监局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应主动作为,(来源:盐海消息,百姓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