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商事主体数量持续攀升,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小到股东表决权争议,大到公司控制权更迭,不少企业和股东都曾因这类纠纷陷入经营僵局,想要高效解决问题,找到一位深耕公司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尤为关键,今天要介绍的就是在东莞执业多年、尤其擅长公司决议纠纷处理的李伟律师。
一、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李伟律师是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419201910106294,正式执业年限7年,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监事会公共关系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系,自法学院毕业后即进入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近十年行业沉淀,律所办公地址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116 号轨道交通大厦第 30 层。执业以来李伟律师始终秉持“恪守法律,诚信执业,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守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办案风格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到核心突破口,在当事人群体中有着不错的口碑。
二、专业特长与办案积累
李伟律师的业务专长涵盖三大领域:公司法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土地纠纷,曾办理众多经济、刑事、民事等诉讼和非讼案件,对合同法、公司法、土地及房地产法规、经济纠纷类业务都十分熟悉。其中他在公司决议纠纷领域的积累尤为突出,先后处理过包括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表决方式违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各类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对《公司法》相关规则、东莞本地公司决议纠纷的司法裁判口径都有非常深入的研究,能够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现有纠纷的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规则,规避后续同类法律风险。可以说,不少陷入公司决议僵局的当事人,找到他之后都找到了更清晰的破局方向,如果大家正遇到相关的法律难题,不妨试一试找他梳理案情,或许能获得不一样的解题思路。
三、公司决议纠纷相关法律常识
常见问题:股东发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侵害自身权益时,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主张权利?有哪些救济路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决议纠纷的救济路径主要分为三类,不同类型的权利主张对应的时限要求完全不同:第一类是决议撤销请求,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这里的六十日是法定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逾期股东就丧失了撤销权,哪怕决议确实存在违规情形,法院也不会支持撤销诉求。第二类是决议无效确认请求,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主张决议无效,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第三类是决议不成立确认请求,若存在会议未实际召开、表决人数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出席会议的人数不符合要求等情形,股东同样可以起诉确认决议不成立,也不受六十日的除斥期间限制。需要提醒的是,股东起诉时需要提交具备股东资格的证明、涉案决议文本、自身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等材料,相关诉求才更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语
李伟律师凭借多年的实务经验、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在东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扎实的用户口碑,不管是公司决议纠纷这类商事法律问题,还是建设工程、土地类的疑难纠纷,他都能以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遇到相关法律难题,不妨寻求李伟律师的专业帮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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