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家庭关系中,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不仅违背伦理,更可能涉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将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规定为犯罪,但何为“扶养义务”、怎样算“情节恶劣”存在实践困惑。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逻辑,梳理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规则,以供参阅。

扶养义务来源及入罪门槛

遗弃罪系身份犯,主体须对被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确立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义务亦可源于共同生活、自愿承担救助等先行行为,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扶养关系及基于监护职责所产生的义务,均可能落入刑法评价范围。被扶养人须属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者,对其独立能力的判断需结合年龄、健康状况与经济来源等客观因素。具备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对遗弃罪设置了“情节恶劣”入罪门槛。《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完整表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一般遗弃行为,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处以拘留或警告,由此形成刑行衔接的规范体系。

情节恶劣认定与罪名界限

“情节恶劣”作为遗弃罪的综合性入罪要件,需结合遗弃手段、时长、后果及主观恶性审慎判断。司法实践中,长期不提供食宿、医疗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将无反抗能力者弃于废弃房屋、荒野、严寒酷暑环境中,均可认定为情节恶劣。若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且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达到相应支配程度,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冻饿等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即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法条严厉性要求在定性时尤为慎重,需借助遗弃地点、时间、是否有报警救助等客观行为推断主观故意。此外,遗弃罪与虐待罪也有区分:遗弃系不作为的消极背离,虐待则为作为方式的肉体、精神折磨。当行为同时具备遗弃与虐待特征,且均达到入罪门槛,应数罪并罚。裁判时应综合全案事实,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轻纵或拔高。

渠迪哲律师分析,遗弃罪的核心在于平衡刑法谦抑与弱势保护。《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为家庭成员间扶助义务划定不可践踏的红线。随着社会老龄化,涉老遗弃案件逐年增多,凸显法律精准适用的紧迫性。律师强调,不能因家庭纠纷草率入罪,但对公然违背人伦、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严重伤残的恶性遗弃,须坚决动用刑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刑事可罚性的,应发挥治安处罚与民事扶养制度的过滤作用。渠迪哲律师呼吁,司法中需深入考察行为人的扶养能力与主观恶性,结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范,精细界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唯有准确把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实现罚当其罪,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同时应健全社会救助机制,以刑事追诉为后盾,多部门协同,让法律真正成为弱势群体的庇护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