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的规定,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针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雇佣边民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贸易方式为“边民互市贸易”化整为零走私进境。上述免税货物进境后行为人再将货物集中交给委托走私的实际货主在国内销售,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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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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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A公司的罗某、吴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共谋,明知B公司进口的西梅干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条件,仍向B公司收取“杂费”等清关费用,通过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边民将涉案西梅干从边境分批携带运输入境,以伪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947,125.74元。

2023年3月1日,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月17日抓获林某。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林某向法院缴纳罚金160万元。

2.律师分析

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他人共谋,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西梅干入境,参与偷逃应缴税款79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林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林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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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