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公共法律服务】第六期
2026年7月,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及法网咨询总计1472件,其中,回拨解答非工作时间留言咨询190个。热线总接通率为98.72%,热线15秒内接通率为99.85% ,热线服务评价满意度、热线回访率、法网总接待率及法网服务评价满意度均为100%。
7月份咨询类别分析:民事类高频咨询1177件,其他类型咨询295件。其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相关问题咨询较多。
结合7月份群众咨询的热点问题,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享以下3个小案例:
【案例一】保证方式没约定,债主可直接起诉保证人要钱吗?
问题回顾:杨某和朱某为朋友。2024年杨某因投资经营向李某借款,并请朱某作为自己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条中未载明朱某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杨某到期未还钱,李某直接找保证人朱某要钱,朱某能否直接拒绝李某的要求?
律师解答:本案中朱某属于一般保证责任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李某未起诉或申请仲裁(双方约定)杨某,并就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朱某有权直接拒绝李某的还款要求。同时,在一般保证中,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李某必须在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杨某,到期满未起诉,则保证人朱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因此,若李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杨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使后续再向朱某主张权利,朱某也可依法主张保证期间已过,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条文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案例二】欠债人开店赚钱却拒不还钱,债权人能私自搬走货物抵债吗?
问题回顾:刘某于多年前借给赵某两万元,先后多次找赵某讨要欠款,赵某均以最近手头紧、无力偿还为由推脱。最近刘某发现赵某新开门店,经营状况良好,明显不存在赵某说的没钱还款的情况。刘某询问自己能否前往赵某店里把其销售的商品搬走抵顶他们之间的债务?
律师解答:赵某拖欠刘某借款不还,并且存在“有钱开店却无钱还债”的行为,但也不意味着刘某可以直接搬走赵某店里的物品用来抵偿债务。赵某店铺内的商品属于赵某的合法私人财产,刘某未经赵某许可擅自搬走商品抵顶债务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刘某不能私自到赵某店里搬走商品抵顶债务,刘某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赵某确实有财产,刘某还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赵某店内对应的商品或者其他财产,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债权,避免因私力救济触犯法律。
法律条文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案例三】违规停车诱发事故,也要承担责任吗?
问题回顾:某日,王某将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非车位内。高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处,因王某的小轿车占道无法正常在非机动车道通行,只能骑行到旁边的机动车道继续行驶,继而被孙某驾驶的同向机动车撞倒并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王某认为自己把车停在路边并没有发动也没有行驶,车辆是静止状态,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那么王某的主张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解答:王某违法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无形中已经加大了非机动车道内车辆通过的危险性,剥夺了非机动车道内车辆的路权,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迫使高某绕行机动车道,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王某的不规范停车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王某不能仅凭车辆静止主张免责,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比例向高某的家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编辑│秋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