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继续完善重整制度,更好发挥重整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于8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第一财经记者在2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了解到,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二审。
2025年9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亮相的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当时的修订草案新增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等四大章,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优化重整相关制度,还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清理债务,备受社会关注。(详见第一财经报道: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此次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作哪些主要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一是明确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三是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程序并与重整程序衔接,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制度;四是调整优化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位的规定;五是完善跨国破产制度,完善我国法院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等规定;六是细化完善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相关制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整相关制度方面,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明确重整前协商的方式、程序并与重整程序衔接。
此前的修订草案明确对申请重整前,相关当事人进行的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作出制度安排。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范志勇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预重整”的概念,但这实际上引入了我国近年来地方实践中实施的预重整机制,也属于企业破产前的纾困机制。
但他同时提出,一些规则仍比较“抽象”,修订草案没有明确在预重整阶段,法院或者地方政府能否介入,以何种身份介入,以及如果介入则须承载何种功能定位。“目前实践已经开展的预重整,大部分都由法院主导,个别地方则由地方政府推动,未来新法不作明确规定,可能仍然消除不了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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