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使美成为道德的条件
——评布莱恩·G.亨宁《创造性伦理学》
评论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1937年,怀特海在哈佛大学的讲台上说了这么一段话:“毁灭一个人、一只昆虫、一棵树或一座帕特农神庙,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无论我们选择破坏还是保护,只要我们的行为能守护‘经验的重要性’,且这种重要性恰好依赖于世界历史中的某个具体情境,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具有道德意义。”①这段话如同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盘桓于怀特海有机哲学的理论大厦之上,不禁引人追问,有机哲学该如何建立一种伦理学?亨宁的《创造性伦理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清晰且有力的回应:“美的条件总体上就是最有效生成过程的条件,也就意味着道德的条件。”②
在本书中,亨宁经过反思人类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构建了“美—善中心主义”的伦理学。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人类中心主义将内在价值视为人类的特有属性,使自然与非人类事物在伦理上被边缘化;以史怀哲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则将一切生命纳入道德关怀,却又因拒绝价值等级而陷入现实的选择困境。为避免在人的绝对优先与生命的绝对平等之间摇摆,亨宁基于怀特海有机哲学提出了“美—善中心主义”。他既承认所有个体都具有内在价值,也承认不同个体的美与价值存在程度之别,但价值高低并不直接决定道德上的优先次序。由此,道德判断应以美为尺度,判断何种行动能够使各方形成更为和谐的整体关系。
怀特海的“美”并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超越性理念,而是内在于生成过程的目的本身。然而,如果美仅仅内在于生成过程,主体与他者的价值统一必须在生成世界内部得到说明。怀特海试图在生成世界内部重建现实与价值的联系,主张现实性与价值共同延展。这种共同延展意味着,现实性与价值在外延上相互重合,二者不存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但是,这种观点容易将重心放在正处于当下合生过程的主体之上,由此便陷入了主观主义困境。为此,亨宁提出“绽出式阐释”:主体与超体(客体)并非彼此割裂的两种存在,而是同一现实事态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价值不再封闭于主体自身,而是在自身、他者与整体之间展开,不断生成整体之美。
纵观《创造性伦理学》全书,对整体之美的追求贯穿于亨宁的伦理建构之中,这与译者张秀华教授形成了思想会通。张秀华教授在其代表作《历史、实践与过程:马克思与怀特海思想的共通性》中,对马克思与怀特海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比较,揭示了二者虽理论路径有别,却共同走向个体、他者与整体相互协调的整体性思维③。亨宁则沿着怀特海有机哲学的内在理路,将其中蕴含的整体之美进一步展开为以美协调自身、他者与整体价值的“美—善中心主义”。因此,马克思与怀特海之间的殊途同归,也在张秀华教授与亨宁的相遇中悄然重现。《创造性伦理学》的汉译超越了单纯的语言变换,使张秀华教授的比较研究与亨宁的伦理拓展在中国学界形成相互启发的思想关系。
脚注:
① [英]阿尔弗雷德·诺思·怀特海:《思维方式》,杨富斌、谢邦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26年版,第18~19页。
② [美]布莱恩·G.亨宁:《创造性伦理学:在一个过程性宇宙中的美、道德与自然》,张秀华、李尚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年版,第154~155页。
③ 张秀华:《历史、实践与过程:马克思与怀特海思想的共通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53~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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