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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先生离婚二十年了,如今静安的老房子面临征收,一笔不菲的补偿款即将到手。他却在律师面前,流露出深深的不安——他重组了家庭,想为现任妻子和小女儿争取权益;对那个与自己不亲近的儿子,他甚至想收回当年离婚协议里定下的承诺。

可律师的一席话,却让他意识到:有些决定,一旦做了,就再也收不回来了。

一、当年一纸协议,如今成了“紧箍咒”

二十年前,严先生和前妻协议离婚。两套房:闵行那套归前妻和儿子;静安这套归他和儿子。

问题就出在这套静安的房子上。产权证上,这么多年一直只有严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儿子虽然口头上拥有这套房的“归属”,但从未出现在产证上。

如今房子要征收,补偿款眼看就要下来了。父子关系却不复从前,严先生心里犯了嘀咕:“儿子这些年也没要求加名,是不是算放弃权益了?我能不能撤销当年的约定?”

律师的回答,直接浇灭了他的幻想:

离婚协议不是一个普通的赠与行为。它涉及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一揽子的综合性事务。不能简单地适用‘撤销赠与’这个法律概念。”

二、20年未主张,就等于放弃?想多了!

严先生还抱着一丝侥幸:“听说有二十年最长保护时效,对方一直没要求加名,是不是没资格要了?”

律师再次否定:

“也不行。这是共有物分割,无论是过去房子的权利,还是现在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不受二十年最长时效的限制。”

法律上的逻辑很硬核:这房子在离婚时已经约定归严先生和儿子,那就属于“共有物”。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审判实践中不存在“过期作废”这回事。 儿子之前未主张,不代表放弃权利,只是暂时没行使权利而已。

三、现任妻子和小女儿,能分一杯羹吗?

这是严先生藏得最深的心事。他想给重组家庭的妻女留一份保障,能行吗?

律师很确定:

“没有,她们没份。这是产权房,取得于你再婚之前。即使再婚妻子和女儿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也无权直接主张分割征收补偿款。”

这就是产权房征收的“产权平移”原则, 现任妻子和小女儿,作为非产权人,无法以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款。

四、转机:虽不能撤销,但可以主张征收补偿款“多分”

虽然撤销无望,再婚妻女没份,但律师还是给严先生指了一条明路:主张多分。

因为离婚协议只写了“静安的归我跟儿子”,并没有约定份额。既然是共同共有,分割时就要看贡献度。

“考虑到这个房子的来源,实际上跟儿子可以说是几乎完全不相关的。来源上面,你的贡献要比儿子要大得多。儿子其实也不是实际居住人。”

房子的来源、出资、实际居住情况,都是法院裁量的重要因素。严先生如果能证明自己对房屋来源贡献巨大,且儿子长期未实际居住,在分割“三块砖”之外的奖励、补贴等补偿时,完全可以主张多分。

严先生的案子,给所有面临离婚协议的人提了个醒:

1.离婚协议,字字千金。 一旦签字,就别想用“撤销赠与”当后悔药。

2.贡献大小,真金白银。 当没有明确份额时,谁对这套房贡献多,在分割时就是最硬的底气。

3.至于现任妻子和小女儿——她们本就不属于这套房子的“过去”。严先生能给她们最好的保障,恐怕不是在这场与自己儿子的博弈中硬抢份额,而是要根据现状重新筹划。

看看新闻记者: 沈雪颖

编辑: 董冰茜

视频编辑: 姚怿辰(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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