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21日发布2026年“守护消费”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详情如下——
案例一:黔东南州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萍伪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案
2026年3月至4月,岑巩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店日常检查中,先后发现龙田镇济民药店、思州仁爱药店、吉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实际主体不符,三份伪造凭证经办人均为李萍。经向备案机关核验,确认涉案备案凭证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26年4月8日将该案移送岑巩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例二: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习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1月24日、12月1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检查,两次查获当事人多台超过使用期限的眼科诊疗器械,同时医疗手术项目未按规定公示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医疗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定县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10月27日,省计量测试院联合贵定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衡器专项检测,查获当事人经营户临时启用无检定标识、计量数值严重失准的电子台秤用于水产品称重结算,标准砝码称重误差成倍超标,店内收款渠道单一无法区分流水,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工作岗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结合初次违法、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处以小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百里杜鹃市场监管分局查处贵州万里燃气有限公司普底二级配送站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燃气软管案
2026年3月10日,百里杜鹃市场监管分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贵州万里燃气有限公司普底二级配送站销售的燃气金属包覆软管未标注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认证证书,涉案货值400元,违法所得4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百里杜鹃市场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贵阳分公司违规加收电费线损费案
2025年4月28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物业公司代收某校公租房电费时,在基础电价外额外加收6%线损费。经查,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累计违规收取住户线损费16450.45元,虽案发后逐月向住户退费,但违法收费持续时长21个月,侵害群众财产权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全部违规收取费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阳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构划线价价格欺诈案
2025年10月27日,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事人在抖音团购页面为各房型标注高额虚构划线价,该划线价并非活动前七日实际成交价格,无法提供任何定价依据,以此制造大幅降价假象诱导下单。当事人检查当日立即修改页面违规标价,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条款,构成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情节轻微、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等减轻情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案
2026年1月19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盘州市医疗保障局移交线索,对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5 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24项违规收费行为,涉及患者114801人次,多收取违规费用总金额 3594026.94元,扣除已退还费用后,逾期未予清退违法所得280501.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分解、重复收费,逾期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案例八: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黔盛盾保安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使用霸王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4月6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保安培训机构在培训合同附件中设置“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条款,拒绝为退学学员退费。
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起使用该免责格式条款与学员签约,接举报后主动退还投诉人学费,并删除合同违规内容,系初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退费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圣霏美空间美庭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2025年4月15日,南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充值退费纠纷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会员合同载明“超过有效期一律不退费、会员单方解约全部费用不予退还”等不公平内容,变相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并完成退费,无同类处罚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养天和福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购货不对板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7月21日,市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美团网店页面宣传销售备案粉末式医疗器械给药器,实际发货为消字号抑菌爽身粉,线上展示商品与实物不符。当事人共销售7盒涉案产品,货值133元,违法所得91元,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不按约定提供商品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口腔种植不按约定提供耗材案
2026年1月23日,独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为消费者开展种植牙手术时,未按照书面知情同意书约定品牌使用种植体,擅自更换其他品牌耗材,且未提前告知并取得消费者同意,因诊疗费用混同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不按约定提供商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违法行为。独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检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5年10月26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问题告知单,反映六盘水希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检测记录存在问题。经查,贵州检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电梯时,未按规范开展关键安全试验,却在报告标注“无此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均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构成出具虚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审核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星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超标准收费案
2025年11月25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星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收取转供电费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上限,民用合表电价未执行官方定价,违规上浮电价收费,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并清退多收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编辑/杨倩倩 审核/王营 终审/曹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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