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7亿的土地说收就收!?广东东莞,紫光公司2019年付17.21亿拿下258亩地,因满2年未动工被认定闲置,2023年遭征3.44亿闲置费并无偿收回,经复议、一审、终审,2026年8月11日官方公告解除出让合同正式收地,企业喊闻所未闻,但法律只认到期不动工!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7年11月,紫光集团和东莞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口号是投资1000亿,建紫光芯云产业城。
那时紫光还是中国最大集成电路企业、世界第三大手机芯片企业、中国最大服务器供应商,东莞也把这单当成历年引进投资规模最大、科技含量最高的项目。
但框架协议不是土地出让合同,真正的转折在2019年,紫光通过两家马甲公司进场,在东莞市滨海湾新区交椅湾板块,吃下两宗国有建设用地,合计约258亩,付款17.21亿元。
2019年9月下旬,芯云产业城一期举行开工仪式,宣称总投资621亿元,围墙有效果图,挖掘机有拍照,但主体工程其实没真动起来,这是后面一切麻烦的伏笔。
2020年,紫光集团资金链断裂,出现严重债务违约,2021年,紫光集团破产重整,母集团爆雷后,东莞这个项目没钱继续推设计,没钱缴后续工程款,也没动力去跑报建。
2021年4月30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向两家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认为两宗地没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开发条件开发建设,涉嫌闲置,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立案。
2021年5月20日,两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接受调查时,提出四条理由:2020年初疫情冲击;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一直和城建部门协商调整方案;境外设计团队因疫情无法进来;项目要分期供地,二期没供出来,一期没法单独推。
这套说辞听起来像努力过但客观受阻,但自然资源局没买账,2022年,该局出具闲置土地认定书,把258亩全部认定为闲置土地,起算日为2021年4月17日。
这里有个细节企业后来在媒体上反复咬:其中有150亩商业地,直到被调查也没拿到不动产权证。但行政机关的逻辑是,有出让合同、有征收款、场地交了,动工义务就从合同约定日起算,权证的办理进度不当然中止动工时钟。
2023年3月,自然资源局给出处理:一是按出让价款20%顶格收合计3.44亿元罚款;二是宣布无偿收回两宗地。
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接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闲置费决定、收回决定和复议决定,2025年1月,一审判决企业败诉。
企业不服上诉2026年4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收回决定合法有效,2026年8月11日,自然资源局公告:经市政府批准,两宗地因闲置已被作出收回决定,行政诉讼终审已确认决定合法,现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2017年11月签千亿协议,到2026年8月地归国有,差不多九年。17.21亿土地款不退,3.44亿闲置费要缴,258亩地清零,紫光在东莞的芯云产业城正式变成历史名词。
企业负责人对媒体说的那句闻所未闻是情绪话,但放到行政法里,这事一点都不怪。
第一,出让金付没付、付了多少,和满两年不动工能不能收地是两个法律关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拿地搞开发,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超期满一年未动,可征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可无偿收回;但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动工必需前期工作造成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规定:满1年下达征缴闲置费决定书,满2年报政府批准下达收回决定书。
也就是说,企业交的17.21亿是“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买永久囤地权”的保费。
使用权头上写着动工义务,义务违约,政府按法定阶梯收费+收地,不是没收财产,是合同解除加行政处置的叠加。
第二,企业那四条抗辩,没有一条踩中法定免责槽位。
疫情在2020年初,但出让合同动工期更早,且到2021年4月以后防疫常态化、设计可转境内、报建可走函件,疫情不再是“不能动工”的直接障碍。
方案被市里开会打回,属于企业报建能力问题,不是政府擅自改规划或拒不审批;境外团队进不来,是企业自己选的履约安排,可委托境内院替代;二期未供地,合同是按一期地块独立算工期,二期供不供不自动冻结一期义务。
法院认的是谁直接导致满两年不动工,答案指向紫光自身资金链断和重整停摆,所以企业自身原因这6个字坐得稳。
第三,闲置费和无偿收回不是重复处罚。
前者是满1年未动的滞纳金性质(上限出让金20%,本案正好顶格3.44亿≈17.21亿×20%),后者是满2年未动的合同解除+行政收回。
法定顺序就是先费后地,分别出决定书,企业可分别复议诉讼,终审没撤费也没撤地,说明程序链没断点。
东莞自规局局长那句“并非个案,一切依法依规”,翻译过来就是:产业用地不是明星企业的自留地,到期不动就该清退,前面还有别的项目这么办过。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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