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4个月就敢盯上菩萨的钱!?福建南安,40岁男子有多次盗窃前科,2025年9月刑满释放,2026年1月25日把个人收款码覆在寺庙4个功德箱二维码上,3天截走香客919.8元,27日转战另一寺庙再贴码被当场撕掉,另查其1月19日还偷卖一辆电动车得700元,1月28日男子在采耳店被抓,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申某是1986年生人,壮年,盗窃这桩事在他档案里不是头一遭,此前已因犯盗窃罪多次获刑,2025年9月,申某从看守所出来,兜里没余钱,脑子里还是老本行。
2026年1月19日晚,他先在南安市某地偷走一辆两轮电动车,第二天骑到二手店卖了700块。
1月25日下午,申某走进南安市洪梅镇某寺庙,他没撬箱子,没翻现金,而是掏出自己打印的个人收款码,分别覆盖在寺内四个功德箱原有的收款二维码上。
香客来扫码“积功德”,钱进的是申某微信零钱,不是寺院账户,从25日下午到28日被抓前,四个码累计到账919.8元。
寺庙方面一开始没察觉,二维码外观差不多,香客更不会蹲下核对商户名。
1月27日中午,申某换到南安市水头镇某寺庙,故技重施,把个人码贴到主功德箱原码上,这次运气没站他这边,寺庙工作人员巡堂时发现二维码边缘翘起、底色不对,当场撕掉,这一笔分文未进,定性为盗窃未遂。
1月28日17时许,申某在一家采耳店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他自愿如实供述,1月30日,警方扣押其作案用收款二维码一张,以及非法获利合计1619.8元。
案子到南安市人民法院刑庭,焦点不在“是不是偷了”,而在“怎么算账”。
功德箱里的香火钱、扫码捐的款,法律属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菩萨的钱”能随便借。
香客扫码瞬时,赠与合同成立,受赠主体是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钱款所有权归寺庙,受《民法典》和 《宗教事务条例》保护。
申某覆盖码子让香客误以为还在捐寺,实际资金流向自己账户,属于对寺庙财产的秘密转移,不是骗香客(香客没受损,寺庙才被害人),所以定盗窃而非诈骗。
金额上看,福建“数额较大”起点是2000元,申某功德箱部分919.8元、加电动车700元,既遂合计1619.8元,单看数字没到2000。
但《两高盗窃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标准按常规50%确定——也就是1000元起步。
申某两次前科在身,1619.8元既遂额稳稳过1000线,构成“数额较大”档;水头镇那笔贴码被撕,按未遂处理。
量刑上:
申某是累犯:2025年9月刚放,2026年1月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距上次刑满不足五年, 根据刑法第65条应当从重;
多次盗窃:功德箱两寺行为+偷电动车,次数叠加,酌情从重;
部分未遂:水头镇未得手,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
坦白+认罪认罚: 刑诉法第15条、第201条,具结后一般应当采纳从宽;
赃款赃物折款1619.8元被扣押,酌情从轻。
综上,基准刑为3年以下,累犯加权把缓刑可能性直接掐掉,未遂和认罪认罚往下拽,最后落槌7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
这个数不算重,但把“实刑+累犯标签”钉死,下次再犯就是三进宫、加重档。
说透这案子,法律逻辑就三块。
第一,换码截流香火钱就是盗窃,不是诈骗也不是“借”。
香客主观是捐寺,没被骗;寺庙才是财产权人,申某用秘密覆盖手段转移本应进寺账的资金,完全贴合刑法第264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功德箱里的现金、扫码到账的电子款,权属都归宗教活动场所,个人动手脚截取,数额过线即构罪。
第二,前科把“小数目”放大成“够刑”。
普通群众觉得900多块不算事,但累犯+多次盗窃+解释二条减半标准,三股叠加让1619.8元既遂额直接跨过1000元门槛、
若申某是无前科初犯,这数在福建大概率走治安拘留而非刑事公诉,法律对“惯偷”的容忍度,本就在于预防再犯而非单纯看本次案值。
第三,量刑是多重情节对冲结果,7个月是“从重”与“从宽”挤出来的数。
累犯必须从重、多次酌情从重,这是上半身;部分未遂、坦白、认罪认罚、赃款扣押,这是下半身。
法院没给缓刑,是因为累犯叠加实刑必要性;也没顶格判,是因为未遂和认罪把刑期压在七个月。罚金属象征性2000元,和截流总额基本持平,侧重惩诫而非追赃。
笔者点评:二维码贴到佛前,改变的只是收款账户,改变不了“伸手必被捉”的旧理,寺庙对账晚三天,警察找人准一点,累犯的7个月就这么来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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