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二)下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改善计划;(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内容,提高报告频率;(五)增加对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内容,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率。

《办法》提到,对于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区分不同情形,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