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强化行业全链条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商运字〔2026〕508号)部署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一)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
假借“二手车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等名义回收报废机动车,并转售至非法拆解窝点或自行拆解的违法行为。
(二)无资质从事回收拆解行为
在汽修厂、城乡结合部、废弃厂区、闲置院落、废旧物资集散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二手车交易市场周边、零配件交易市场等区域,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行为;承修报废机动车、为报废机动车非法交易提供便利的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收到实车即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行为;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等行为。
(三)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行为
将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行为;向无处理资质的企业出售、转卖拆解产生的废旧三元催化器的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与非法拆解“黑作坊”合作,配合接收已拆除零部件的报废车辆并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违规翻新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三元催化器等零部件的行为;销售未标注“再制造产品”标识的不合格再制造件的违法行为。
(四)不规范拆解及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资质认定场地内或分支机构内拆解报废机动车,随意丢弃、排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随意排放制冷剂,污染土壤和水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氧割设备剪断、切割或压扁车架(车身)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在露天场地开展拆解作业,油水分离设施、废液分类抽排系统未正常运行,危险废物贮存库面积不达标等安全环保隐患问题;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旧三元催化器的行为;废弃光伏组件、废弃风机叶片非法拆解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线索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
三、线索反映渠道
本次专项整治设立多渠道举报途径,举报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提交线索:
(一)电话举报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0474-8183032
电话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二)邮件举报
发送举报线索及佐证材料至电子邮箱:wmswjjsk@163.com
(三)信函举报
将举报线索材料邮寄至: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商务科技中心B1号楼4层乌兰察布市商务局414,邮编:012000
举报线索请尽可能载明非法回收拆解窝点的具体地址、违法活动时间、涉及车辆及人员等关键信息,附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以便相关部门快速核查处置。
四、有关事项(一)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按照反映人意愿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举报的,请备注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情况与反馈结果。 (二)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他人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 (四)对经查实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包庇、纵容非法回收拆解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2026年8月21日
来源/ 乌兰察布商务之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