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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9日,中国司法部发布第8号公告,认定欧盟依据其《外国补贴条例》(FSR)在对京东的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措施构成不当域外管辖,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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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案”背后是复杂的谈判阳谋(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是继2026年5月“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案”后,中方再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4年施行)对欧盟单边措施实施精准阻断,也是该条例生效以来首次针对欧盟执法行为启动主动阻断程序。

事件的导火索,是欧盟委员会2026年5月依据FSR对京东拟收购德国电子零售集团Ceconomy的交易启动全面审查,系欧盟首次援引新规对中国企业交易展开调查。然而,欧盟的调查迅速越界,其不满足于审查收购交易本身,而是强制中资银行配合,不合理索要大量与调查无关的中国境内信息,甚至延伸至境内服务器数据。

这一做法暴露出欧盟对华制裁的深层意图:以监管之名行“长臂管辖”之实,试图通过跨境调查攫取中国核心数据,侵蚀国家主权与信息安全。细究之下,中方面临三重递进式难点,亟需以法律与战略智慧予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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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已就京东案发布禁执令(图片来源于网络)

难点一:如何在不触碰红线前提下争取交易利益最大化

欧盟以“调查补贴”为由,要求京东及关联银行提供广泛的中国境内信息,其索求远超收购交易所必需范畴,直接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京东作为头部电商平台,其数据涵盖数亿消费者交易记录、物流轨迹、金融流水、个人隐私及大量供应链企业商业机密,一旦外泄,不仅损害企业利益,更直接威胁国家数据主权与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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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威视案”后欧盟故技重施(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若中方断然拒绝一切配合,欧盟便可借机渲染中国“不配合国际规则”“拒绝透明”,不仅可对收购交易直接亮红牌,还可在西方舆论中将中国塑造为“规则破坏者”。若为保全交易而妥协让步,则开了危险先例,今日欧盟借京东案索要数据,明日便可复制至任何中企海外投资案。

更为警惕的是,欧盟在“同方威视案”中已尝到跨境索要数据的甜头,时隔三月便故技重施,以“切香肠”方式逐步突破中方数据防线。

此难点的破解之道在于切割两个层面:法律底线绝无退让余地,但外交表述和合规配合可灵活设计。中方应明确告知欧方:在确保数据主权前提下,愿就收购交易本身提供必要的、与补贴认定直接相关的经营信息(如交易对价、融资结构等),但坚决拒绝超出此范围的数据调取。如此既守住红线,又避免“不配合”的舆论被动,将两难转化为“有限配合、明确拒绝”的主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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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贸易谈判中要警惕欧盟新变种(图片来源于网络)

难点二:国家干预的法定职责

如果说外交压力尚可周旋,那么京东作为私营企业身份所带来的法律困境则更具迷惑性。

京东系纳斯达克和香港上市企业,其收购德国公司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传统公司法视角下,企业为通过反垄断审查而提供信息,属自主经营范畴,政府不宜干涉。欧盟正是利用这一点,试图将京东置于“配合以保全交易”与“拒绝致交易失败”的两难。若京东选择配合,国家出面阻止会被指“干预企业经营”;若国家不出手,核心数据则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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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这一行为已违反WTO相关协定(图片来源于网络)

然而,这一逻辑存在根本性漏洞:欧盟FSR并未授权其向非欧盟主体强行调取境外数据,且调查范围远超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框架,属于单边扩张和不当域外管辖。当欧方索要的数据不再是“与交易直接相关的经营信息”,而是“广泛的、无关的境内数据”时,问题已超越企业自主经营边界,上升至国家数据主权高度。

京东虽为私营企业,但其掌握的数据具有强烈公共属性,身份信息、支付数据、物流网络、供应链图谱等,可被用于商业情报分析乃至国家安全评估。国家不能以“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为由坐视流失。

司法部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发布禁执令(即“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令”),正是对边界的精准厘定:企业可自主决定商业策略,但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外国不当措施。京东作为数据控制者,其配合义务的上限由国家法律划定,而非由商业利益决定。禁执令将这一宪法性义务具体化,国家干预不是“干涉经营”,而是履行保护核心数据资产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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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掌握了海量国内数据(图片来源于网络)

难点三:急需精细化的应对指引

更深层的掣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企业被动应对外国执法调取”这一场景,仍缺乏精细化操作规范。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搭建基本制度框架,但现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主要针对“主动出境”场景,而本案属“被动应对境外执法调取”,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存在明显制度缝隙。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提供阻断武器,但偏重“否定性”禁止(“不得做什么”),对“可以做什么”的正面清单尚付阙如。

京东案恰暴露这一空白。欧方索要范围极为宽泛,即“广泛的、与调查无关的大量境内信息”,在此模糊描述下,企业法务难以判断哪些可提供、哪些必须拒绝。提供过多,可能触犯国内法;提供过少,收购交易可能夭折。即便有禁执令,其本身未明确“可提供数据的边界”,何为“执行”“协助执行”在操作层面仍存巨大解释空间。

当务之急是加快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数据绝对禁止提供”的红线,同时为企业跨境合规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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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及行业协会应尽快明确具体范围(图片来源于网络)

具体而言,建议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尽快出台《外国执法机构数据调取应对指引》,明确企业回应标准话术、可提供字段白名单(如仅限交易金额、股权结构等非敏感信息)、以及“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绝对禁止清单。同时,建立企业向国家网信部门报备的快速通道,使企业在收到外国调取要求时,可即时寻求官方指导,避免单打独斗。

唯有如此,才能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不致中企在海外经营中因法律模糊而陷入被动。#头条精选-薪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