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打赏返还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9个抖音账号向同一女主播打赏670余万元,法院认定该行为是为维系婚外情而进行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女主播需返还338万余元。几乎同一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也刊载了同类典型案例,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参照。

直播打赏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正在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新型高发问题。本文结合上述权威判例,梳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逻辑与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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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赏是消费还是赠与?答案是"双重性质"

这是打赏纠纷中最容易让人困惑的问题。不少网友认为,打赏就是用户向平台付费观看表演,属于消费,不该退还;也有人认为,打赏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白送给别人,当然能退。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

《人民司法》2026年第16期刊载的案例中,法院提炼出清晰的裁判要旨:网络直播打赏具有双重法律性质。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充值打赏属于消费行为;但用户向主播赠与的、远超合理劳务对价的部分,构成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接受赠与的主播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换言之,判断一笔打赏能否追回,不能看表面形式,而要看交易金额、给付目的和双方关系。宁德案中,男方27个月打赏670余万元,月均近25万元,远超普通家庭娱乐消费标准,且与女主播存在频繁线下接触、私密聊天,已脱离正常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其实质是为维系婚外情的情感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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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大额处分须协商一致

许多人误以为"自己挣的钱自己花"。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理财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仅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开支,一方可以单独决定;大额、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支出,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男方隐瞒配偶、长期大额打赏,显然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构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法律对"大额"并无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实践中需结合家庭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打赏持续性综合认定,不能机械套用某个数字,但像月均近25万元、累计数百万元的打赏,显然已远超合理边界。

三、公序良俗是"胜负手",也是边界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打赏是为了发展、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因目的违法而无效,主播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但正常的粉丝打赏,金额合理、无私下暧昧往来,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文化消费,配偶一般难以主张退款。实务中需要防止两种极端:一是认为凡打赏皆可追回,法院会综合金额、频率、关系判断,小额打赏未必支持;二是认为主播身份导致无法追回,只要能证明打赏偏离正常消费、带有维系婚外情目的,无过错配偶的诉求会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还存在反向案例:一名离异男子在恋爱同居期间给女主播打赏2.8万元并赠与首饰,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打赏属于即时网络娱乐消费、小额转账及首饰属于维系感情的赠与,不予支持,仅判令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25万元购房款。这说明,婚内与恋爱同居、大额与小额、正常消费与维系婚外情,法律评价天差地别。

四、返还范围如何确定?按"主播实际到手"核算

宁德案中,法院对返还范围作了细致区分:平台打赏部分,因平台与主播通常按五五分成,应返还的是主播实际所得的336.9万余元;微信私下转账属于直接赠与,全额计入;通过银行转账委托充值的款项,不认定为赠与,不在返还之列。加上微信转账1.8万余元,合计338.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人民司法》案例还明确,确定返还范围时,可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减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合理劳务对价,主播的正常劳动会被计入。

利息方面,多地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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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偶的两条救济路径

除起诉主播返还外,无过错配偶还有两条路:

一是婚内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不离婚,直接请求分割。这意味着即便想维持婚姻,发现大额挥霍也能先行保全财产。

二是离婚时主张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少分或者不分。已有案例中,男方打赏150万元并借网贷,离婚时分得仅四分之一。

六、维权建议

发现配偶疑似大额打赏时,建议冷静处理、先固定证据:72小时内截图录屏平台充值与打赏明细,完整保存聊天记录和私下转账凭证,到银行打印流水并标注直播相关支出;不要删除记录、不要提前对峙;一周内核算总金额、对照家庭收入判断是否明显超标、核实有无不正当往来;再携完整证据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确定走婚内分割、离婚少分或起诉主播返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打赏也不是"想打就打、打了不退"的避风港。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文化消费,而非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利益输送。这类案件中,法律评价的是"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本身,不分男女。维权应针对具体行为,避免情绪化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