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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湖南长沙
某企业厂房二层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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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起火原因
系施工人员使用角磨机时
火星引燃了顶棚的可燃隔热材料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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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6年3月23日,海南三亚一在建工地起火。原因系工人电焊作业时,未清理周边可燃物,且无现场监护,导致高温焊渣掉落,引燃排水沟内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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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10月9日,浙江嘉兴一厂房发生火灾。原因系工人开展切割作业时,火星引燃除油槽内易燃液体,导致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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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一定要牢记
“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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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韩俊鸿
制作 /山西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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