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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的消息冲上热搜,很多人都不敢信,这个离谱的事居然是真的。

此前,有网友发帖称:

“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

这事,很多网友都想不通。

有网友留言,患者有隐私权,难道配偶和家属就没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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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在全球范围,目前还没有彻底治愈的药物,相当于发病后100%的死亡率。

这种严重程度,保护隐私权有那么重要?

难道不应该优先考虑配偶的生命健康,避免被患者传染的风险,怎么反倒给医院下了封口令。

没想到,这事居然是真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

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相关知情方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其感染状况。”

尽管同时要求,感染者有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但问题是,如果本人不主动履行,医院该怎么做?

很可惜,条例说得很清楚,医院没有主动向患者配偶告知的义务。

也就是说,患者隐私权,优于其配偶的知情权。

只要感染者不同意,医院瞒着其配偶就没错,就算患者配偶因此被感染,医院也不用赔钱。

说实话,小编接受不了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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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医院作为专业检测艾滋病的机构,有医学上的权威性,可信度更高。

把配偶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寄希望于感染者的“良心”,这本就是很荒谬的一件事。

权利应该是相对的。

通常来说,权利有底线,都有相对的义务作为制约。

比如,艾滋病感染者当然有隐私权,可同样负有避免感染进一步扩大的法定义务。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没有错,是不是也应该有保护其配偶知情权的义务呢?

艾滋病患者行使隐私权的前提,应当是不会威胁、损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要做到这一点,配偶知情无疑是关键!

不提配偶知情权,只谈保护感染者隐私,相当于刻意拔高了艾滋病人的重要性,违背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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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艾滋病人,不歧视,也不该过度保护!

不过,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这一争议作出了修正。

比如,《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修正版)第三十六条明确: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

为什么该告知?

就因为这个病太危险,容易传染给共同生活的家人,尤其是配偶。

尊重配偶的知情权,应该是医院艾滋病检测后的基本流程,不应该视为侵犯患者隐私。

这一点,需要通过法律去明确,而不是为难医生,让医生陷入所谓医德和良心的拷问中。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红星新闻(2026-08-20 13:53:05)律师回应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目前全国性法律及行政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