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
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
一公司仓库顶棚起火
钦州市消防救援局接警后立即调派
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经过消防救援人员紧张的扑救
大火被扑灭
过火面积800平方
直接财产损失22000元
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
该火灾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
在实施电焊作业时
施焊产生的高温电弧及熔融物
直接引燃透明波纹塑料围护构件蔓延成灾
事故当天
陆某、余某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雇佣
到起火仓库侧面进行窗户改造电焊等明火作业
期间因防护不当电焊引起火灾
后又因消防安全措施不足
未能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扑救致使火灾蔓延
经调查,陆某、余某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且在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陆某、余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部门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松懈,未核查电焊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未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缺位,消防部门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危害极大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切莫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谨记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开展动火作业前需做好哪些防护?
如何安全开展动火作业?
这些事项要牢记↓↓
来源:钦州消防全媒体,钦南消防
审核: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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