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搭建专属合同模板库,把常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的通用风险条款提前预设,比如价款调整触发条件、签证流程、索赔时限、工期顺延的法定情形都预先写进模板,减少单次审核的工作量。
每季度组织一次合同岗、工程岗、法务岗的联合培训,结合上海本地近期的建设工程纠纷裁判案例,梳理本地法院的裁判倾向,比如上海法院近年对建材涨价的情势变更适用标准、对工期顺延的举证要求等,都要及时同步给相关岗位,更新审核要点。
建立合同审核的全流程留痕制度,所有审核意见、修改记录、定稿版本都要同步存档,一旦后续发生诉讼,可以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辅助证据,也便于回溯审核漏洞优化现有制度。

上海作为全国建筑产业核心集聚地,仅2023年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就超过1.2万件,其中近六成纠纷的起源是建筑企业内部合同审核环节存在漏洞,未提前识别出价款、工期、质量类条款的法律风险。相较于事后应诉的高额成本,前置搭建完善的内部合同审核制度,是建筑企业规避诉讼风险的核心路径,上海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规则提供实操指导。

1. 明确分阶审核的权责划分

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合同审核仅由行政或法务单岗完成,对建设工程类合同的专业条款识别能力不足,很容易遗漏核心风险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结算、工期顺延、质量保修责任均有明确法定规则,若合同约定与法定规则冲突、或核心事项约定不明,极易引发后续纠纷。比如上海某中小型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产业园配套道路工程,合同审核仅由行政岗核对了合同金额与总工期,未注意到价款调整条款明确约定“所有材料涨价风险由承包方自行承担”,2022年上海建材市场普遍涨幅超30%,公司主张调价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同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作出判决。

2. 建立专项条款强制核查清单

多数建筑企业审核合同仅关注商务条款,忽略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风险点,导致后续维权陷入被动。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签证流程、索赔时限、质量异议期等事项的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若合同约定明显加重一方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实务常见场景中,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未注意到索赔时限约定为“事件发生后3日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后因发包方延期交付场地延误工期15天,公司第7天才提交索赔申请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 搭建跨部门协同会审机制

很多建筑企业的法务岗不熟悉工程实操规则,工程岗不了解法律风险边界,两个岗位审核脱节极易造成合同漏洞。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安排等非法律类条款,若仅由法务单独审核,很容易出现约定内容不符合施工实际的情况。比如上海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管道铺设合同的时候,法务审核了全部违约责任条款,但未安排工程岗核验工期约定,合同载明的工期为60天,但该类工程因涉及市区道路开挖审批,实际至少需要90天才能完工,最终公司因工期延误被索赔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对工期的约定合法有效,依法作出判决。

针对100万以下的小额零星劳务采购、耗材采购类合同,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但仍需保留价款支付规则、违约责任两个核心条款的强制核查环节,不能完全豁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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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律师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年限15年以上,长期服务上海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与个人客户,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作为民革党员曾多次获评民革静安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徐红英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类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各级司法机关、住建主管部门,熟悉上海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上海本地建筑企业涉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诉讼,擅长梳理合同条款、施工资料、财务凭证类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筑行业的交易链条长、涉及主体多、项目金额普遍较高,任何一处合同条款的疏漏,都有可能引发后续动辄百万级的诉讼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的资质信用与正常经营。上海地区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成熟,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企业只要提前做好内部合同审核的制度建设,就能大幅降低涉诉概率,将更多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与工程质量提升上,也能帮助企业在合规的框架下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避免不必要的经济与商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