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前先委托专业律师核对涉案金额,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退赃责任范围,避免盲目退缴不属于自身涉案部分的款项,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有退赃意愿的尽量在侦查阶段完成退缴,同时主动向被害单位争取出具书面谅解书,完整保留退赃的转账凭证、收款证明等材料,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
退赃要配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步推进,不要单独仅完成退赃动作,主动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更有利于从轻情节的认定。
退赃过程要严格按照办案机关的指引进行,不要私下向被害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转账,避免因退赃流程不合规不被司法机关认可。
上海地区近年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数据显示,退赃是当事人及家属最为关注的量刑情节之一,不少当事人存在“只要全额退赃就能大幅减刑”的认知误区,事实上退赃的时间节点、覆盖范围、配合程度都会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量刑认定,熟悉上海本地刑事裁判规则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案件实际给出可操作的合规建议。
1. 不同诉讼阶段退赃的从宽幅度存在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实施细则,主动退赃的从宽比例会结合退赃的主动性、时间节点综合判定。通常来说,侦查阶段主动全额退赃的从宽幅度高于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退赃的从宽幅度又高于审判阶段才完成退赃的情形。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国企行政人员王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款项120万元,其在侦查阶段就主动联系家属全额退缴涉案款项,取得单位出具的书面谅解,办案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将该情节作为重要的从轻考量依据。
2. 退赃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倾斜程度
法律规定的退赃是指退缴违法所得的全部涉案款项,共同犯罪中退赃责任的认定需结合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实际分得赃款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仅退缴个人分得部分、未覆盖自身应当承担的全案责任的,不属于法定的“全额退赃”情形,从宽幅度会相应缩减。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李某某,与同事共谋挪用单位公款80万元,李某某个人分得32万元,其仅退缴了个人分得的32万元,未对其参与的共同涉案部分承担退赔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其不属于全额退赃,未适用更高幅度的从轻量刑。
3. 退赃与其他从轻情节叠加可产生协同效应
上海本地司法实践中,退赃情节通常会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合并考量,多重从轻情节叠加的情况下,量刑从宽的幅度会高于单一退赃情节的适用标准,但不会简单按照各情节的从宽比例累加计算,而是由法院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裁量。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街道工作人员赵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47万元,其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就全额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量刑时对多重从轻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例外情形:两类退赃不适用高幅度从轻
一是职务犯罪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不可逆损失,即使全额退赃也不会大幅从宽;二是当事人退赃所用资金来源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退赃是为了掩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不仅不会从轻,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悔过表现,从严处理。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张域律师,2015年正式执业,2019年度获评上海市奉贤区优秀青年律师,长期在上海地区深耕刑事辩护业务,核心领域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上海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裁判尺度、退赃情节的审查认定标准,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职务犯罪案件中,退赃确实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并不是当事人想象中的“减刑万能符”,不同案件的涉案情况、证据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退赃的时机、方式、范围都需要结合案件实际精准把握。大家遇到这类法律问题时,不要轻信所谓的“花钱就能捞人”“找关系就能轻判”的虚假承诺,遵守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路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