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合法财产被刑事判决错误认定为赃款赃物, 案外人应当如何救济?

刑事涉财产执行中存在两类完全不同的案外人救济路径,极易混淆。若仅对执行行为、查封处置措施不服,适用普通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若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本身对赃款赃物认定错误、自身合法财产被错误追缴,不得适用普通执行异议程序,必须走「裁定补正+审判监督」专属救济路径。最高法明确:执行法院必须先行查明案涉财产是否被刑事判决定性为赃物,未查明径行审查异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1.两类救济程序严格二分、不可混用:刑事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救济路径取决于争议根源。仅对执行行为不服适用普通异议复议;对刑事判决赃物定性、追缴范围不服的,适用专属纠错程序。

2.赃物定性错误专属救济规则:案外人主张自有合法财产被刑事判决错误认定为赃款赃物、应予追缴的,向执行法院书面异议后,可补正的由执行庭移送刑事审判庭裁定补正;无法补正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救济。

3.执行法院负有前置查明义务:刑事判决判项内容模糊、未明确区分财产是赃物追缴还是个人财产没收的,执行法院不得直接适用普通异议程序审查,必须书面征询刑事审判部门意见,厘清财产性质后再处理。

4.程序前置为硬性要求:案外人未经执行法院书面异议前置程序,直接向最高法申诉的,法院将直接驳回维权请求。

案情简介

一、某地中院审理被告人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同时判令对在案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依法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

二、刑事财产执行阶段,案外人对案涉查封房产提出异议,主张该房产系其合法购买、合法占有使用的自有财产,并非被告人赃物,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解除查封。

三、一审执行法院未审查刑事判决对案涉房产的定性,直接以案外人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四、案外人向高级法院申请复议,高院维持原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五、案外人不服两级法院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案涉财产性质、适用程序错误,裁定撤销全部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查。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90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案外人主张合法财产被刑事判决错误认定为赃物,应当适用何种法定救济程序。最高法再审核心裁判逻辑如下:

1.精准区分两大救济程序适用边界:依据刑事涉财产执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制执行行为异议、普通实体权利异议,适用于刑事判决未将财产定性为赃物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制刑事判决赃物定性错误,适用于财产被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应予追缴的情形,二者程序完全独立、不能混用。

2.本案存在关键事实未查清:案涉房产存在两种处置可能,一是被认定为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二是属于被告人合法个人财产依法没收。原审法院未厘清刑事判决真实定性,直接适用普通异议程序审查,属于典型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3.文书模糊时的法定处理规则:执行依据判项内容不明确、财产性质无法确定的,执行机构应当书面征询刑事审判部门意见,固定裁判本意,不得径行驳回案外人异议。

4.否定程序混用、严守专属路径:只要案外人异议实质是否定刑事判决赃物认定结论,无论判决表述是否简洁,均属于对执行依据本身不服,不属于普通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只能通过补正裁定或审判监督程序纠错。

实务要点总结

1.先定性、再选程序,杜绝维权路径错误:仅对查封、拍卖、划转等执行措施不服 → 走普通异议、复议程序;认为财产系自有合法财产、被刑事判决错误认定为赃物追缴 → 必须走「书面异议→裁定补正/审判监督」专属程序,切勿盲目提普通异议导致维权败诉。

2.严格履行前置程序,规避程序瑕疵:向最高法申诉、申请再审前,必须先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完成前置程序,否则直接因程序瑕疵被驳回。

3.预判实务胜诉难度:此类赃物定性纠错案件,属于对生效刑事裁判的实质性推翻,司法审查标准极高,单纯证据异议成功率低,建议全面梳理交易流水、权属证明、合法来源证据,重点论证财产取得合法、与犯罪行为无关联。

4.善用法院内部征询机制:刑事判决判项模糊、财产性质不明时,主动申请执行法院向刑庭发函征询意见,固定案件事实,为后续纠错、申诉留存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案涉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案外人救济程序的选择,核心取决于异议指向对象与刑事判决的认定内容。若案涉财产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应予追缴,案外人主张系自身合法财产的,实质是对刑事裁判赃物认定不服,应当适用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的专属纠错程序。

若刑事判决未将案涉财产认定为赃物,仅作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没收处置,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才可适用普通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本案原审法院未审查、未厘清刑事判决对案涉房产的财产定性,未征询刑事审判部门意见,径行适用普通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指令重新审查。

案例1(2019)最高法执监203号:案外人以财产来源合法、不属赃款赃物为由提出异议,实质是否定生效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不属于普通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再审。

案例2(2019)最高法执监38号:执行法院经征询刑事审判部门,确认赃物认定错误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案外人无普通复议、异议救济途径,仅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权。

案例3(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刑事判决附件清单、判项说理已明确将案涉财产纳入赃物处置范围的,案外人异议一律适用专属纠错程序,不得按普通执行异议处理。

案例4(2016)最高法执监401号:刑事判决概括载明“对在案查封财物一并追缴”,无具体列明财产的,仍属于已对涉案财物作出赃物追缴认定,案外人主张合法财产权益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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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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