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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经历过诉讼的当事人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

自己手里的案子,一审、二审明显存在问题,提交再审到省高院,法官也看出了卷宗里的漏洞,可最后裁定下来,依旧维持原判,不予改判。

很多人不能理解:既然发现判决有问题,上级法院直接纠错改判不就行了?

现实是,当事人心里认定的 “错案”,和法律上能够改判的错案,根本不是一回事

生效判决有 “既判力”,一旦判决生效,法律就推定它是合法有效的,不能随随便便推翻。

如果只要当事人不服,上级法院就随意改判,纠纷会无休止纠缠,双方权利义务永远落不到实处,社会交易秩序也失去稳定预期。

再审不是 “三审”,它是特殊纠错程序,门槛很高,不是给当事人再来一次打官司的机会。

一、有瑕疵≠必须改判

很多判决书说理部分逻辑有漏洞、表述不严谨,属于文书瑕疵

按照法律规定:原审说理有瑕疵,但最终裁判结果没有错,高院可以在文书中点明问题,但结果依旧维持原判

就像做题,中间步骤写得潦草,但最终答案没错,不需要全盘推倒重来。揪着说理的毛病,不等于就能推翻整个判决。

二、客观事实,不等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

老百姓看的是真实发生过的客观经过;

法院判案,只认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不少当事人自认道理全在自己,但是拿不出过硬证据。一二审已经对证据作出认定,高院再审,没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就不能凭情理、口头陈述推翻下级法院的证据判断

情理上再委屈,证据跟不上,也很难实现改判。

三、改判有硬性法定条件,不是觉得不对就能改

想要再审改判,法律写得明明白白:

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伪造、没有经过质证;基本事实缺少证据支撑;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等。

仅仅是不认同法官的观点、对法条理解不一样、对自由裁量结果不服,不属于应当改判的情形。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出现理解分歧,是司法实践中的正常现象。

四、发现问题,不一定非要高院自己改

高院手里不只有 “直接改判” 这一个选项。

遇到事实不清的案件,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很多人疑惑:既然看出问题,为什么不自己一锤定音?

部分案件需要重新开庭、调查取证,交由原审法院重新开庭查明事实,是法定处理方式。但指令再审不等于必定改判,重审之后依旧有可能维持原有结果。

五、时效过期,再有道理也难实体纠错

民事再审申请,一般要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提出。

一旦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形,哪怕案件确实存在争议,受程序规则约束,高院也不能直接实体改判。

客观来说,改判就意味着否定下级法院裁判,会牵动发改考核、错案倒查、法官终身追责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这也是大众诟病再审难的现实原因。但法院改判,依然要严格卡在法律框架之内,不能仅凭主观感受裁判。

高院驳回再审 ≠ 一二审判决完美无缺,只是你提交的理由、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必须推翻原判的标准。

再审被驳回,维权并没有彻底结束。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申请检察抗诉。一旦检察院抗诉,法院就必须受理重新审理。

我们都期待有错必纠,但司法纠错,既要追求实体公平,更要遵守证据规则与法定程序。普通人心中的朴素正义,不能直接等同于司法裁判结果。

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宣传,仅供大众理解司法程序参考,不构成个案诉讼指导,不能作为案件代理、申诉的法律依据。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证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依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权。

编辑:国旭

来源:中安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