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无罪书证调取无门、超期羁押逾百天,检法程序合规性待审视
河北迁安异地交流任职的基层派出所长吴国强涉职务案件,自 2025 年 1 月公诉至法院以来,审理周期已近两年。该案指控涉案金额 157.1 万元,但从审查起诉到开庭审理,全案始终围绕款项定性、证据调取、审理期限存在多重争议。检察机关未实质核查无罪线索、法院超期羁押且关键证据调取推诿,让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公正性持续受到关注。
一、指控核心分歧:办公经费与个人受贿的定性之争
公开履历显示,吴国强从警二十余年,先后荣立多次嘉奖,2020 年底按异地交流政策调任迁安市木厂口任所长。2024 年 8 月,其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留置,后被公诉机关指控在任职期间收受多家企业及个人款项共计 157.1 万元。
但控辩双方在款项性质上存在根本性分歧。
指控金额中占比最高的近 90 万元,来自当地三家企业按年度、月度拨付的款项。辩护方提出,该类经费是当地延续多年的派出所办公赞助惯例,历任所长均按此执行,资金由所内集体管理,专项用于辅警薪酬、食堂运营、办案差旅、设备更新等公共开支,企业有财务记账,派出所有对应收款手续,全程未流入吴国强个人账户,不具备个人受贿的属性。剩余 60 余万元零散款项多发生于传统节日期间,无对应具体请托事项,也无执法徇私的相关记录印证。
贯穿全案的一处关键证据空白是:截至目前,全案缺少银行转账流水、大额消费凭证、个人资产异常变动等客观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由吴国强个人占有、用于个人开支,"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的指控并无直接物证支撑,定罪体系高度依赖言词证据。
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与 "收受财物归个人所有" 两个法定要件。在大额款项对公属性有明确线索、赃款去向无客观证据可查的情况下,直接将延续多年的集体办公经费整体认定为个人受贿,不仅在法律构成上存在逻辑断裂,也难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二、审查起诉缺位:检察机关未实质核查无罪线索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的履职完整性首先受到质疑。
监察机关移送卷宗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与证据调取申请,明确指出大额款项的集体经费属性,同时提出有罪供述取证程序存疑、原始无罪自书材料被隐匿等多项线索,申请依法调取企业财务凭证、完整讯问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
但检察机关并未对上述线索开展实质核查,也未补充调取无罪证据,全盘采纳了监察机关移送的言词证据材料,在赃款去向未查明、客观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便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审查起诉的法定职责,既要核查有罪证据,也应当核查无罪、罪轻线索。放弃实质审查、直接沿用监察结论的处理方式,既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也让案件失去了在检察环节纠错的机会,法律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三、审理程序失范:法院超期羁押与调证僵局
进入审判阶段后,程序问题非但没有得到纠正,反而进一步凸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审限管理混乱,超期羁押问题突出
本案 2025 年 1 月正式立案,法定一审审限最长三个月,但案件长期未开庭,也未依法办理延期审批。2025 年 8 月,法院才向辩护律师送达一份落款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的中止审理裁定书,文书落款与实际送达时间相差近四个月,无合理解释。吴国强因此被无端延长羁押 115 天,直至其在看守所内绝食抗议,才于 2025 年 8 月 6 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关键证据调取推诿,法定职责落实缺位
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三类核心证据:被隐匿的原始无罪自书材料、完整有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企业赞助经费的财务凭证。法院始终以 "相关材料由监察机关掌握" 为由推诿,甚至要求当事人自行调取证据后再提交法庭,将司法机关的法定调查义务直接转嫁给被告人。
据家属留存的通话录音显示,迁安市人民法院原负责人曾明确承诺 "先调证、再开庭",但后续法院人事调整后,该承诺未得到兑现,调证事项始终停滞。
无视事实争议,强行推进开庭
2026 年 7 月,法院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由,对吴国强再次采取羁押措施,并驳回全部延期审理申请,强行排期开庭。而所谓 "违反规定",指向的是当事人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诉、申请调取案件材料的行为。
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将依法维权行为认定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本身就值得商榷;在关键无罪证据未调取、非法证据未排除的情况下仓促推进庭审,也难免让公众对裁判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四、隐匿书证成关键疑点:两份对立材料的程序迷局
本案中,原始自书材料的去向,是撕开证据合法性的关键切口。
据当事人及辩护方陈述,吴国强在留置初期曾手写第一版自书材料,客观陈述款项的集体经费属性。办案人员要求其更换制式稿纸,按预设内容重写有罪供述。这份原始无罪材料始终未随案移送,被办案机关隐匿。
后续其他地区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关联案件时,这份 2024 年 9 月 4 日的原始材料才浮出水面,内容与卷宗内的有罪版本完全对立。辩护方多次申请法院调取该原件进行质证,始终未获支持。
与此同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存在明显瑕疵:初期移交的录像无音频,经多方协调后才补充提供有声版本,录像显示讯问过程中当事人极少主动陈述,笔录多由办案人员提前拟定,不符合 "审录一致" 的法定要求。
从审查起诉到开庭审理,吴国强案的争议始终围绕 "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充分" 展开。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职责、法院的证据调取与审限管理职责,是守住司法公正的两道核心防线。
职务犯罪查办的严肃性,既体现在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也体现在对法定程序的严格恪守。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案件中的程序疑点与实体争议,依法全面核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以公开透明的审理还原事实真相,作出经得起法律与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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