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
——拓宽粤港澳区域司法协作范围
【基本案情】
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SHIPPINGPTE.LTD,)与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OCEANTRANSPORTATION CO.,LTD)之间租船合同项下纠纷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庭仲裁后作出裁决,由东海公司向华夏公司支付首次仲裁法律费用美元225,303.9元、港币1,016,615元及其利息,第二次有关法律费用的仲裁费用港币90,000元及其利息等。在内地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华夏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冻结东海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行所开设账户内的存款美元281,49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此次保全出具了担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东海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公司在法院受理关于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向法院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海公司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符合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精神,故裁定予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广州海事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前,准许仲裁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扩大了粤港澳三地区域司法协作范围,填补了当时在香港仲裁裁决方面财产保全制度的空白。
本文转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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