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民生底线。为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近期,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查处多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现公布5起典型违法案例,以此警示全体食品经营从业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一:某炸鸡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海勃湾区某炸鸡店厨房内存放过期汉堡面包8袋、川香麻辣调味料2袋。经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过期原料制作香辣鸡腿堡、章鱼丸等食品对外销售。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严重危害后果,依法减轻处罚:
1.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48.7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8日,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后对辖区某超市开展核查,发现超市货架在售过期素爆脆肚14袋。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食品进货凭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社会危害较小,依法减轻处罚:
1.给予行政警告;
2.没收全部过期食品;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某调味品批发部售卖多款过期调味品、未落实查验制度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海勃湾区某调味品批发部货架摆放阿香婆牛肉酱、李锦记辣酱、花椒油等多款过期调味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部分食品进货票据,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过期食品未售出、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危害后果轻微,依法减轻处罚:
1.给予行政警告;
2.没收全部过期调味品;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某餐饮店使用过期原料+销售过期食品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4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执法人员核查辖区某餐饮店,在店内查获过期雪鹿啤酒38瓶、炒鸡料调味油11包。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项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销毁过期产品、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人身危害后果,依法予以处罚:
1.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及原料;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无进货查验记录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餐饮店厨房内,鲁花料酒、澳宴奇鲜香王等10种食品原料均已过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
【处罚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调查,依法减轻处罚:
1.给予行政警告;
2.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主体责任是底线。
各类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主体,要深刻汲取以上案例教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进货记录台账;
✅定期开展库存食材、在售食品自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原料;
✅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售卖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过期食品售卖等问题,可随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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