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鄂尔多斯市无线电管理处(以下简称鄂尔多斯无管处)快速查处1起擅自设置使用信号屏蔽器案件。
前期,鄂尔多斯无管处接当地电信运营商投诉,反映达拉特旗五座明沙区域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受到无线电信号干扰,严重影响周边用户正常通信。接到投诉后,鄂尔多斯无管处立即启动干扰查处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溯源排查。通过移动监测、定点测向及频谱分析等技术手段,技术人员将干扰源锁定在昭君街道新华社区某仓库内。
在公安机关配合下,鄂尔多斯无管处联系到当事人,现场查获1套正在运行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通过开关机测试及电信运营商后台查询,确认该设备即为本次干扰的源头。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为防止抵押车辆被定位追踪,擅自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器,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造成有害干扰。
查获的信号屏蔽器
鄂尔多斯无管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设备予以暂扣,同时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讲,明确告知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器的安全隐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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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六十七条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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