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吗?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如何理解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非法”?“非法持有”包括哪些行为形式?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郑州市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东。
导航:郑州市正商兴汉花园(往北)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郑州市火车站或高铁东站乘坐地铁1号线到河南工业大学站下车在莲花街长椿路站转乘271路公交车至汉启路绿源路站下车,沿古须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非法”呢?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的。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已失效),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已失效),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毒品的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和使用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不按照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和使用毒品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对于“非法”,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持有人的资格。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毒品,即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领域的,就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持有毒品的时间或地点。没有法定资格的人持有毒品,无论何时何地都是非法的,但具有合法持有资格的人,也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持有毒品都是合法的,超过法律许可的时间或场所、范围而持有毒品的,也是非法的。
3.正当审批程序。具有合法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毒品,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获得,如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审批,也只是形式合法而实质违法,同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的合法性,必须贯穿于持有行为的全过程,方可认定。反之,只要在上述三个环节中有一个环节不合法,仍是“非法”,仍足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另外,“非法持有”包括以下行为形式: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形式:
1.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4.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5.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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