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基本案情:

高某经营液化气售卖、更换生意。某日晚,高某违反危险化学用品管理规定,驾驶不符合运输危险化学用品规范的小型面包车运输液化气。其在某路附近卸货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高某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从现场小型面包车上查获液化气气罐23个,其中5个气罐内储存的液体为二甲醚。案发后,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那么,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规定的“注意义务”能否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郑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鉴于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再结合其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强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管理规定的“注意义务”,违规运输行为已经作用于行为客体,虽未使法益处于高度具体、现实的危险状态,但经过对行为人违规运输行为及危害后果的危险性进行判断,认为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具有发生爆炸、泄漏、燃烧的高度可能,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即可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危险化学品的违规运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提前预防危险可能向实害转化,从而将法益抽象化并保护前置化,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期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司法实践中,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类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不统一,主要源于该类犯罪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的争议。实际上,该争议也是由于刑法传统的危险犯二分法造成了“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泛化和“具体危险犯”司法认定异化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探讨将“抽象——具体危险犯”作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的第三类危险犯,对传统的“抽象危险犯”认定范围进行限缩;即实践中对于尚未造成具体、现实危险的行为,有无必要进行刑事处罚,需要对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危险性存在与否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存在相应高度危险性,对应行为构成犯罪,且无论相应危险是否具体、现实出现。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类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具体危险犯”,行为人违反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注意义务,危险行为已经作用于行为客体;是否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取决于该行为的危险性是否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新郑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的广泛运用与社会大众的安全生产生活愈加紧密。危险化学品在违规运输过程中易受到明火、摩擦、撞击等危险,是将运输风险转变为现实危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我国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爆炸罪等罪名,以强化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犯罪的惩罚和预防。但目前实践中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的争议分歧较大。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截至2021年8月30日,因运输液化气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有425件,其中天津165件占比39%。有观点认为,液化气在全国范围内,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普遍使用的化学品,如果对违规运输液化气行为不加区别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可能导致刑法介入泛化,造成打击面过宽等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合法运输人员,本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规定,却参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且数量大;结合高某曾有同类行为两次行政处罚记录,故有进行刑事处罚的必要。类似案件是否有刑法打击必要性,虽有斟酌必要,但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针对个案把握刑法介入尺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裁判。

本案中的被告人高某长期经营液化气站,明知运输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仍驾驶不符合运输危险化学用品规范的小型面包车运输装有二甲醚液化气的气罐,且数量大。经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对瓶装液化气的爆炸危险进行论证,认为“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在运输过程中因强烈日光照射或接近热源(明火加热灯);违章野蛮装卸和运输;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气瓶间碰撞;明火、重击、雷电、静电、电气火花及其他点火源都有引发燃烧爆炸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气瓶泄漏,乱倒残液,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进入爆炸极限时,遇到点火源都可能因其燃烧爆炸”。鉴于相关论证意见显示被告人高某违规运输情形有发生爆炸的可能;同时,被告人高某在面包车的“狭窄空间内单次存放超过20罐液化气”,且“均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综合考量其运输路线长,且长距离闹市区域行驶,认定其“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极高,故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郑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郑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郑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郑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新郑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爆炸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