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披露一则案例。张某(化名)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下单食用,吃完后立即举报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开出罚单,举报人不服:我是为了取证。食用野生动物能以“取证”为由免责吗?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下单食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一份眼镜蛇,其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

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案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述称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

法院:举报违法不以自身违法为前提

主动食用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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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快评

举报不是“免责金牌”:正义不能靠越界来实现

作者:顾左右(系法律工作者)

近日,广州一起涉食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落判,再度引发社会热议。

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张某事前开启拍摄,到餐馆主动点单并食用眼镜蛇。吃完三天后,张某向监管部门举报商家售卖野味,要求查处并退赔其消费款项。监管部门查实后,不仅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也认定张某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违法,对其处以罚款。张某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未被支持。张某又诉至法院,辩称自己食用蛇类是为固定举报证据,不应被追责。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认为只要目的是揭发他人违法,自身采取一点越界行为应该被免责。新闻里的记者暗访、影视剧里的卧底侦查,强化了这种认知偏差。必须明确,公权力履职、新闻舆论监督、普通公民私力取证三者虽存在本质分野,但均受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约束:行使监督权或者侦查权,不得以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为代价。

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目的在于发动社会力量,监督、检举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助力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发现线索、查处乱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项权利的行使,同样不得越过法律底线。

违法构成与免责情形有着严格法定条件。张某明知是野生眼镜蛇,仍然主动下单、完成食用,该行为已经客观满足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本身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不因动机是举报而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属性。

我国行政处罚制度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设置了明确法定情形,主要包括未满责任年龄、精神状态异常、受胁迫、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为举报取证而违法”,并不在法定免责事由之列。目的正当,不能直接漂白手段的违法性;主观动机,不能抵消客观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正当目的与违法手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网络舆论场上还有评论追问:如不亲身购买食用,又怎能拿到确凿证据?本案裁判已经给出清晰指引: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想要举报餐馆售卖野味,完全可以通过拍摄门店宣传、录音记录商家推销话术等方式留存线索,直接提交监管部门,由执法机关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若“为举报即可违法”的逻辑成立,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任何人都可以打着监督举报的旗号,主动参与各类违法活动,事后再以揭发者身份寻求免责,法律红线将被随意击穿,社会秩序将遭受严重冲击。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皆有其边界。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这一纸判决恰可厘清这一边界,为似是而非的认知误区纠偏:公民有权举报不法,却不能以自身违法作为举报的前置手段,举报权绝非违法行为的免责事由。取证、查办的权力应交由法定执法机关行使。公民守护公共利益,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依法监督。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