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其小区内有大型猎犬
长期不系牵引绳、随意跑动
严重影响居民日常出行与生活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
经查
涉事犬只为小区住户胡某饲养
此前,胡某已因遛狗不牵绳
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
进行普法教育和社区通报
此次,民警再次对胡某
进行宣传教育
并责令其外出遛狗
务必全程系好牵引绳
自觉规范养犬行为
然而胡某并未引以为戒
依旧未牵绳将大型犬带出户外
违规情节恶劣
民警依法将胡某
传唤到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
胡某如实承认其违法事实
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的相关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收紧犬绳(链)、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措施;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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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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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是权利,拴绳是责任
各位铲屎官
出门前摸摸狗头,再摸摸绳子
爱它,就要牵好它哦
来源:西昌公安
编辑:何君、郭舒曼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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