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

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其小区内有大型猎犬

长期不系牵引绳、随意跑动

严重影响居民日常出行与生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接警后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

经查

涉事犬只为小区住户胡某饲养

此前,胡某已因遛狗不牵绳

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

进行普法教育社区通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次,民警再次对胡某

进行宣传教育

并责令其外出遛狗

务必全程系好牵引绳

自觉规范养犬行为

然而胡某并未引以为戒

依旧未牵绳大型犬带出户外

违规情节恶劣

民警依法将胡某

传唤到所接受调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询问

胡某如实承认其违法事实

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

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携带犬只外出的相关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

(二)为犬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收紧犬绳(链)、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措施;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上下滑动阅读

法律链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下滑动阅读

养犬是权利,拴绳是责任

各位铲屎官

出门前摸摸狗头,再摸摸绳子

爱它,就要牵好它哦

来源:西昌公安

编辑:何君、郭舒曼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精彩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