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香港高校录取通知书,并不代表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8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审结一宗香港城市大学学生退学纠纷,一名本科学生因多个学期绩点未达到校方标准被终止学籍,学生提起司法复核寻求推翻退学决定,申请被法院全部驳回,同时被判令支付16万港元诉讼费,该笔费用城大可自主决定是否追讨。
(图源:香港新闻01)
涉案学生2021年8月入读香港城市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本科。在 2021‑2024 三个学年中,该生有三个学期 GPA 分别为1.5、0.8、1.6,均低于城大1.7的学业红线。按照城大学术规条,2020/21学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任意三个修读学期GPA低于1.70,学校有权终止学籍。
2024年6月,城大向该生发出终止学籍通知。学生以健康为由申请校内复核,校方经评估撤销退学决定,允许其继续就读,但设置硬性学术条件,要求下一学期 GPA 达到2.0及以上。此次复核仅豁免了当时的退学处分,并未消除过往成绩记录。
但在 2025/26 学年第一学期,该生GPA仅为1.1,依旧没有达到考核标准。2026年1月,城大再次作出终止学籍的处理。学生再次发起校内复核,2月被校方驳回。
(图源:庭刊)
随后学生自行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他提出,2024 年校内复核已经处理过此前三次低绩点情况,校方再次引用旧成绩作出退学决定属于不公、越权,应当适用 “一罪两罚” 原则,不再计入历史成绩。此外,学生还就文书签署、听证流程、通知送达等程序细节提出异议。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校规中“任意三个修读学期”覆盖学生全部修业周期,并非仅复核之后的学期。2024年校内复核只是暂缓执行退学,绩点记录不会清零,校方有权结合全部学业档案,叠加新出现的不合格成绩重新评估学籍。“一罪两罚” 原则不适用于大学持续性学业累计评估,新产生的学业不达标构成新事实,学校有权启动处分程序。法庭认定城大退学决定合法,不存在越权或处理不公,驳回全部诉求,拒绝下达维持学籍的临时禁制令,维持退学结果。法官表示,理解学生重视学业的心态,但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得到遵守。
这并非孤立个案。根据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公开数据,2024/25 学年,香港八大资助高校共有 1930 名全日制学生退学,其中本科生 1839 人,内地学生 1653 人,占退学总人数约85.6%。对比上一学年 2106 人的退学总数,整体退学人数有所回落,但本科阶段学业适应问题依旧突出。
(图源:大公文汇报电子版)
内地学生赴港就读本科,需要面对全英文授课、课业阅读量大、小组协作多元等现实挑战。香港高校没有中学阶段的监督管理模式,选课、作业提交、查阅校内通知、向导师寻求帮助,都需要学生自主完成。除学业压力之外,异地生活、语言文化、人际环境的转变,也会给部分学生带来适应困难,部分学生即便手握录取,入学之后难以跟上节奏,最终陷入学业危机。
法律与教育界从该案中总结,港校教务规章对在校学生具备约束力,学生个人理解不能替代成文制度;校内复核、留校察看属于补救渠道,不等于抹除过往不良学业记录。香港高校享有学术自治,除非规章本身违法或程序存在严重不公,法院一般不会介入推翻学校基于学业标准作出的学籍处分。学生如遭遇学业、健康困境,应当在校内申诉阶段完整提交相关证据,不宜寄希望于通过司法途径改变结果。
撰文:老炮儿
编辑:石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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