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雨
格力又一件“参数”限定的压缩机专利,被宣告无效。
2026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一件名为“一种双转子两级增焓压缩机”的发明专利ZL201310084240.X作出了全部无效的决定,理由是不具备创造性。
其中,引发关注的还是机械领域由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到底如何认定的问题。
事实上,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6年8月6日对另一个格力的参数限定的压缩机专利ZL202121194732.0,也是因为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无效了。
目前来看,在这两个格力的压缩机专利无效审理中,专利局合议组均采用了创造性的条款来解释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特征之间区别为参数的情况。
例如在本案中,涉案的权利要求1经过修改后为:
“1. 一种双转子两级增焓压缩机,包括设置在上法兰组件与下法兰组件之间的低压压缩腔和高压压缩腔, 所述低压压缩腔的排气口至所述高压压缩腔的吸气口之间设有中压腔,其特征在于,
所述低压压缩腔的排气口至所述高压压缩腔的吸气口之间的中间流道容积与低压压缩腔容积之比为 0.9~5.0。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双转子两级增焓压缩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低压压缩腔的排气口至所述高压压缩腔的吸气口之间的中间流道容积与低压压缩腔容积之比为 2.5~4.0。”
合议组引用的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同样是来自于格力的一件压缩机专利CN202560563U,并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限定了 “所述低压压缩腔的排气口至所述高压压缩腔的吸气口之间的中间流道容积与低压压缩腔容积之比为 0.9~5.0”,而证据1公开中压腔的容积与低压腔的容积比值大于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压缩机的能效。
合议组进一步分析,证据1公开了中压腔的容积V中与低压腔的容积V低比值R2大于1,此时补气流体脉动较小,最大相对补气量和能效比均较大(参见说明书第65段),给出了优化中压腔的容积(中间流道核心容积单元)与低压腔的容积比值提高压缩机能效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对压缩机中间流道的设计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中间流道容积与低压压缩腔容积做比,通过优化中间流道容积与低压压缩腔容积的比值来提高压缩机能效,具体将其数值范围设置为0.9~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的。
因此,目前来看,无论是专利局对于参数特征限定机械领域的案件,还是最高法院在压缩机专利无效案中对于推定新颖性在机械领域的扩展应用,都在表明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机械领域用参数特征进行限定的允许值,这个收口正在越来越窄。这是否意味着在机械领域就不能再使用参数来限定,尤其是代表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只能说并不乐观,且这样专利被无效或认定不具备专利性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这一标准或将影响创新者在机械领域对参数问题研发的专利化过程,抑或是在中国,在机械领域进行参数研究已经进入一个不鼓励进行专利申请的时代。
这对创新是好是坏,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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