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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一次因心脏区域不适前往医院疼痛科求诊的经历,让广西一名女性陷入了与接诊医师之间的严重纠纷。按照该女士事后的描述,当时诊室内仅剩下她与李姓接诊人员两人。在确诊其症状属于肋骨疼痛之后,理论上已经不存在继续触碰胸部的医学借口。然而,在完全没有提前说明触碰位置及操作方式的前提下,对方无视她身体的躲避与抗拒反应,以手掌直接抓握其胸部区域,并向身体两侧连续反复地牵拉。这种举动令当事人产生了极强的遭受性侵犯之屈辱感,她随即将此事报告给公安机关。相关医院的医患关系协调部门工作人员于八月十七日对外作出回应,透露目前医患双方均已报案,院方将以公安机关的最终调查结论为准。

医学范畴内的常规体格检查与蓄意的性侵犯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二零一九年五月,网名为小鱼的女士曾通过社交平台揭露,安徽省某医院耳鼻喉科仝姓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不轨行为。涉事医师对此给出截然不同的说法,声称当时正在执行肺部听诊程序,绝无不良企图。小鱼随后将此事交由警方处理,仝姓医师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该医师对裁决表示不服并多次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庭审理后指出,患者病历档案中并未记载存在咳嗽等体征,因此医师无法证明实施肺部听诊具备临床必要性。同时,医务人员事前并未明确告知听诊过程会涉及胸部区域。法院综合多位耳鼻喉科专家的专业见解后认定,当接诊女性患者且检查范围可能触及胸部等私密区域时,应当安排女性医护人员全程陪同。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猥亵事实成立,维持原判。

但在另一些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定。二零一六年发生在中国台湾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刚刚分娩不久的化名阿香女士,在进行宫颈切片检查后出现大量阴道出血状况,医师安排其在二楼候诊区休息。随后,担任副院长职务的妇产科医师谢某要求她前往三楼卫生间,以查看出血是否停止。阿香陈述称,在她褪去内衣后,谢某直接用未佩戴医用手套的双手进行阴道探查,甚至要求她掀起衣物,对其乳房进行长达数分钟的揉捏。阿香认为此举极不合理遂报警处理。谢某坚称自身不存在任何不当企图,表示当时快速进行阴道检查是为了及时掌握出血状况,而触及乳房则是根据该患者门诊历史记录判断需要排查乳腺问题。他还提到近年来已对该患者进行过八次阴道内诊,另外还有一次胸部检查经历。加上当晚工作极为繁忙,在身心俱疲状态下不可能产生不良念头。一审法院曾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患者阴道流血是客观事实,该检查行为具备必要性。虽然其贪图方便未遵守正规诊疗程序,但缺乏蓄意猥亵的证据,最终改判无罪。

两起案件在案情上颇为接近,但法院给出的最终裁定却走向了不同方向。来自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的刘中直律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医疗领域的性骚扰行为尚缺乏专门的描述与规制条款。通常情况下,普通的猥亵违法犯罪可以通过行为本身判断嫌疑人是否具备主观恶意,例如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抠摸、搂抱、舌舔、吸吮等非性交行为,以刺激或满足自身欲望,即可认定存在猥亵意图。然而,医师职业具有特殊性,出于诊断需求不可避免会接触患者隐私部位,这给界定正常医疗与猥亵犯罪带来了极大挑战。刘中直律师根据以往医疗猥亵案件的判决情况分析,一个核心的评判标准在于诊疗操作是否具备必需性。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若医师的操作符合其症状表现与诊断需求,通常不会被判定为蓄意猥亵;反之,若操作超出诊疗需求且与患者病情无关,法律上则倾向于认为存在蓄意猥亵的可能性。关于如何判断操作是否必需,主要有以下几个参考维度:第一,基于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即非医学专业的普通人是否认为该操作具备必要性;第二,参考医疗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与检验流程规范,判断该操作是否超出了医师的职责范畴;第三,参考医疗行业内部专家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这意味着,评估一次身体检查是否合理,不能仅仅依据医师是否接触了患者隐私部位,更要审视该操作是否具备明确的医学目的,以及医师能否清晰地解释为何需要采取这种检查方式。在安徽的案件中,因病历缺乏相关记录导致医师无法证明听诊的必要性;而在台湾的案件中,阴道出血是客观事实,法院因此认定检查虽不规范但具备必要性。

即使某项检查本身具备医学必要性,也绝不意味着医师可以忽视患者的个人感受与知情权利。对于涉及敏感部位的检查,医师不仅要评估操作的必要性,还应尽可能提前向患者详细说明检查的部位、方式以及为何需要这样做,让患者对接下来的流程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若患者对操作表现出明显的不适、躲避反应或明确拒绝,医师应当立即暂停操作,重新解释检查的必要性与具体手法。对于确实存在争议风险的检查项目,可考虑邀请其他医务人员在场见证,或将其转诊至其他相关科室。临床诊疗中不可避免会面临隐私部位的检查,为了规避潜在纠纷,实施操作时安排第三人在场已成为众多医疗机构普遍采取的风险防范手段。浙江省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仲子星医生建议,如果对整个操作流程及后续情况没有十足把握,可以考虑尽早将患者转诊至其他相关科室。在日常的医患沟通环节,除了告知操作的必要性与注意事项外,应尽量为患者保留提问时间,以此减少信息传递上的偏差。刘中直律师也提醒广大医师,应尽量避免进行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跨科室诊疗。遇到可能引发争议的操作时,必须明确该操作的规范流程以及它能获取哪些有效的医学信息,切勿在自身缺乏把握的情况下盲目实施触碰身体的举动。

(作者 产业瞭望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