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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卓 周鼎

随着数字经济加速迈向智能经济新形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战略价值持续凸显。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出台,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再到《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与“十五五”规划纲要的相关部署,依托算力、算法、数据构建的智能产业体系成为发展智能经济新形态的核心抓手。大模型与智能体正在重塑数据生成、流通与增值逻辑,传统流量化、工具化的数据价值范式已难以适配产业发展需求。本文通过系统阐释智能经济语境下数据的多层价值内涵,对标全球主要经济体数据产业治理路径,结合我国独特发展禀赋剖析产业底气,进而提出体系化、可落地的实施路径,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抢占全球智能产业规则话语权提供参考。

智能经济语境下数据的核心价值体系

算力与算法构成人工智能运行的底层技术支撑,而数据决定智能产业长期发展上限,贯穿技术迭代、产业运营、企业长效增值全过程,由此形成层次递进、内在统一的核心价值体系。

从底层技术维度看,数据是大模型持续进化的“核心基座”。数据集的规模、品质、多元属性,直接决定智能系统推理精度、场景泛化能力与前沿技术创新边界。产业落地过程中持续产生的人机交互、业务反馈信息,能够持续完成模型微调优化,推动人工智能从简单应答工具向具备自主研判能力的生产载体转型。面向工业、医疗、金融等垂直领域挖掘行业专属信息、开展专业化标注,能够充分释放多模态、具身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空间,夯实人工智能长期迭代演进的底层原料基础。

从产业商业维度看,数据是智能化转型催生价值增量的“核心载体”。各行业数字化改造正向全域智能化升级过渡,依托行业专属数据搭建的智能体系统,能够重塑生产运维、客户服务、内部管理全流程运行模式,实现综合运营成本压降与实体经济收益创造。不同赛道的数据具备差异化稀缺属性,高知识密度垂直行业数据能够构筑难以复制的市场竞争壁垒。依托规范化加工与清晰权属界定,行业数据可通过标准化计量、授权流转等模式,完成资源优势向可持续商业收益的稳定转化。

从长期资本维度看,数据正在转化为企业可持续增值的“核心资产”。大模型、智能应用、行业数据之间形成闭环运转的“智能飞轮”,也就是“场景—数据—模型”循环赋能路径——智能化业务落地持续沉淀高质量行业数据,增量数据反向推动模型迭代优化,升级后的模型持续拓宽应用场景,循环扩充企业数据资产储备。伴随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提速,高质量数据集逐步完成资产化转型,配套价值评估、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金融创新机制不断完善,推动企业数据资源完成从运营成本向长期增值资产的身份转变。

总的来说,三层核心价值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智能经济语境下数据要素配置的运行逻辑。一方面,依托统一化价值计量标尺实现跨行业、跨领域数据公允对标,推动算力、模型、场景深度联动,打通产业循环中的各类运行断点。另一方面,在坚守劳动者价值创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拓宽数据要素收益渠道,由此形成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新型要素分配模式。

全球数据产业发展实践与我国释放数据价值的独特禀赋

全球智能产业竞争重心正在发生升维变化,算力、基础模型等底层技术比拼仍是产业发展基础,而围绕数据标准制定、流通规则、产业生态的制度体系竞争,已成为各国抢占长期发展优势的核心焦点。当前国际主流治理模式呈现两极分化特征,美欧差异化的发展路径与治理利弊,为我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数据要素改革提供了重要参照。

市场化导向的美国模式对通用商业数据流通采取宽松规制,依托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快速推进数据定价与产业落地,在通用人工智能、智能体应用领域形成全球先发优势。但长期以市场效率为核心的治理导向也滋生突出结构性弊端,头部平台依托海量用户数据形成市场垄断,要素分配出现显著失衡,中小市场经营主体获取高质量数据门槛高、综合成本居高不下,数据无序采集、隐私滥用等问题缺乏统一顶层立法约束,长期难以系统性根治。与之相对,欧盟采取权益保障优先的强监管治理模式,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人工智能法案》统一划定数据流通刚性边界,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放在突出位置。通过严苛、合规的体系构筑数据安全底线,但短期内将大幅抬升全社会智能化转型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放缓了本土产业创新迭代节奏,使得数据规模化商业价值转化空间受到约束。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规制也为跨境可信数据流通搭建了标准化框架,有利于后续的数据规制竞争。

对比国际治理实践,我国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仍处于改革深化阶段,制度配套仍有完善空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全国统一标准体系尚未完全成型、跨域数据互通互认不充分、高端行业数据供给不足等阶段性问题,但总体而言,我国具备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综合发展禀赋,依托独特的发展条件,能够规避其他治理模式的固有短板,形成兼具创新活力与安全规范的改革路径。

一是具备统筹协同的制度改革优势。我国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双向发力,同步推进数据供给提质、产权制度改革、流通机制创新,构建系统性的数据要素改革体系。各地结合区域特色开展差异化试点探索,在集体数据产权、跨境数据登记、跨城市群证书互认、数据要素金融赋能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的改革成果。同时依托央企、行业平台沉淀垂直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有效补齐行业数据供给短板,逐步构建起“确权、评估、流通、增值”的完整制度闭环,为数据价值有序释放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拥有全球领先的一体化算力网络。依托“东数西算”国家战略布局,我国建成规模化、网络化、绿色化的全国算力支撑体系,跨区域算力调度、高速传输基础设施持续完善,能够高效承接全国人工智能训练、行业数据运算、智能场景迭代的算力需求。规模化、集约化的算力布局,为“数据积累—模型优化—场景落地”的“智能飞轮”循环运转提供稳定、充沛的底层硬件支撑,构筑智能经济新形态发展的坚实底座。

三是拥有超大规模的场景与市场优势。我国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丰富,政务服务、工业制造、交通物流、民生消费等全域场景持续动态沉淀海量、多维度、高鲜活度的增量数据,已形成海量差异化的行业数据资源储备。庞大的市场经营主体与多元化应用场景,持续催生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智能赋能的市场需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产业化落地提供独一无二的市场土壤。

四是形成自主完善的智能产业生态优势。国内人工智能产业配套日趋完备,大模型研发、行业智能体落地、数据加工服务全链条业态持续成熟,技术迭代速度与场景适配能力持续提升。数据要素与人工智能产业双向赋能、深度耦合,推动数据资源从简单工具应用转向深度价值挖掘,为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递进释放提供完整产业载体。

依托自身独特禀赋,我国具备破解当前发展短板的基础条件,对照现实约束不难看出,唯有持续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配套体制机制,才能进一步畅通数据价值释放通道,培育智能经济发展新优势。

多措并举畅通智能经济时代数据价值释放渠道

立足我国现有发展基础,充分吸收全球产业治理经验,紧扣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产权登记相关改革部署,从标准构建、产业生态、收益分配、市场化定价、安全治理五大维度完善配套机制,系统性激活数据要素生产力潜能。

一是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价值标准体系。统一规范的数据标尺是数据资产化、市场化流通的前置基础,需要同步完善质量分级、产权登记、价值评估全链条配套规则。建议出台全国通用的数据治理规范,细化数据采集、标注、质量分级、跨主体换算统一要求,消除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数据价值对标障碍。同时联动全国一体化数据产权登记服务体系,立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将数据价值评估纳入登记配套服务,形成分级、确权、估值一体化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可统筹推进数据标准化改革试点示范,引导行业龙头、数据交易所共同参与标准落地推广,引导各类数据服务商对标统一规则开展加工业务,从源头破除跨平台交易壁垒。

二是培育协同普惠、开放互通的智能产业发展生态。打通数据、算力、模型、场景全链条隔阂,降低市场经营主体智能化转型成本,依托产业循环持续沉淀高质量行业数据。一方面,宜积极搭建数据领域政产学研用金协同创新平台,布局行业数据赋能工场与智能体示范应用场景,推广可信数据空间等新型基础设施落地试点。另一方面,应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接口壁垒,建立跨区域数据互通协作机制,破除平台数据孤岛,推动模型、数据服务跨行业、跨区域流通共享。此外,可普及轻量化数据与算力服务模式,减少中小企业自主搭建算力、研发模型的大额投入,拓宽市场经营主体参与智能产业的渠道,同步建立常态化跨部门改革协同机制,统筹推进产业生态建设。

三是完善适配新质生产力的多元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收益分配制度建设需牢牢立足劳动者价值创造主体地位,兼顾数据、技术等新型要素的增值回报,合理匹配各类主体贡献收益。建议依托统一产权登记清晰界定数据持有、使用、运营多方权益边界,厘清各主体价值分享基础依据,同时建立多元收益共享机制,充分兼顾基础劳动报酬与算法研发、行业数据运营等高阶智力劳动的经济收益。在此之外,畅通数据要素市场化收益兑现渠道,完善数据授权、交易、入股等多元价值变现路径,构建多要素共分增值收益的分配格局,地方层面可将分配机制落地成效纳入数据要素改革考核内容。

四是打造场景导向、多维均衡的市场化数据定价机制。摒弃单一依托投入成本的传统定价模式,建立贴合智能经济特征的综合估值体系,培育数据有偿使用的市场共识。建议综合数据体量、品质稀缺度、行业场景效用构建多维度估值框架,客观反映数据真实内在价值,常态化推广按量核算、按质定级、按需付费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实现数据价值与产业收益精准匹配。各地数据交易所可定期发布行业数据集参考价格,持续培育全社会为高质量数据付费的市场认知,同步建立定价规则动态调整改革机制,适配产业发展迭代需求。

五是统筹数据流通创新与全链条安全治理体系。平衡要素流通创新与数据安全底线,完善配套监管细则,依托自主标准提升全球规则话语权。应细化数据确权、隐私保护、交易监管、平台反垄断配套实施细则,针对公共数据、商用产业数据实施分类差异化管理,同时简化合规数据流通核验流程,依托统一产权登记凭证降低跨域交易合规成本,适度放宽合规可控的数据流通限制。在此基础上,宜持续完善自主可控的数据标准体系,建立跨区域安全治理协同机制,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智能经济规则制定的综合能力。

数据是事关高质量发展全局与智能经济新形态培育大局的新型核心生产要素。面向新一轮全球数字竞争,唯有持续破除体制机制堵点、打通数据价值转化全链条、充分释放数据要素巨大潜能,方能不断塑造我国智能产业发展新优势,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竞争中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澎湃的数字动能。

(黄卓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大学长沙计算与数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周鼎系北京大学长沙计算与数字经济研究院智库中心主任助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驱动发展中心求真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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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制丨杨玉洋 车海刚

监 制丨陈 波 刘卫民

审 核丨王小霞 编 辑丨陈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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