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仅负责课程推广和学员招募、未参与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运营、计酬规则制定等核心事项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使涉案金额巨大,只要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2025年,王某参与了一个以“传统文化培训”“风水改运”等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学员缴纳高额费用后获得资格,并鼓励学员发展下线,以下线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涉案金额高达2.1亿元。王某在该组织中负责课程推广和学员招募工作。王某被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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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仅负责课程推广和学员招募工作,对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运营、计酬规则制定等核心事项没有任何决定权。王某系受他人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王某本身也是被该组织的理念所迷惑的参与者,其在加入时并不知晓该组织实质上是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传销组织发起、策划、运营、计酬规则制定等核心事项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涉案金额虽可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但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在量刑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不能仅因涉案金额巨大而忽视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和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