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多起指控的强奸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逐项审查每一起指控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的指控,依法应当不予采信。通过排除证据不足的指控,将犯罪次数核减,从而降低量刑起点,再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多起指控的案件中,不能笼统地接受全部指控,而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指控坚决提出质疑。
案情简介
陈某(化名,男,28岁)被指控先后两次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强奸罪(两次)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陈某犯强奸罪(两次)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全面审查了两次指控的证据材料,发现第一次指控的证据严重不足——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而第二次指控的证据相对充分。基于此,辩护人确定了“核减指控次数”的辩护策略。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第一次指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于某日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但该次指控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无伤情鉴定、无生物物证、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根据“孤证不能定罪”的证据规则,该次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第二次指控。辩护人对该次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但需要指出的是,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陈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第四,陈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第一次指控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仅以第二次指控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同时,法院认定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对陈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强奸罪中多起指控的证据审查与数量核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多起指控的案件,应当逐项审查每一起指控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于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的指控,依法应当不予采信。通过排除证据不足的指控,将犯罪次数核减,从而降低量刑起点,再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指控坚决提出质疑,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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