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工作仍应注重挖掘被告人的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蒋某某(化名)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周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被害女子咬破其嘴反抗后逃脱。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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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第二,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蒋某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强制猥亵罪中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工作仍应注重挖掘被告人的从宽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