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消除违法状态,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涉案数量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刘某(化名),某建筑工地工人。为获取电焊工资格,刘某通过网络联系制假人员,以数百元价格购买伪造的特种行业操作证1张,用于工地应聘。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刘某移送审查起诉。刘某购买伪造证件仅为一本,且系为满足个人应聘需求,未将假证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现刘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系初犯、偶犯,购买伪造证件仅用于个人应聘,未造成实际危害。
第二,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消除了违法状态。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刘某的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刘某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较轻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自首、退赃与认罪认罚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消除违法状态,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涉案数量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的案件,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