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相聚,小酌几杯本为助兴,但若酒后失德、借酒滋事,不仅伤害他人,更将触犯法律底线,追悔莫及。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化名)因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某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某烧烤店与朋友聚餐,席间大量饮酒。结账时,王某无故对烧烤店老板李某(化名)头部、面部和颈部进行殴打,又无故殴打另一名烧烤店老板张某(化名)头部和面部,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李某因外伤造成左侧甲状软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积极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释法

一、酒后滋事不是免责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精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酒后情绪失控、无故滋事,醉酒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属于暴力犯罪,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通常源于特定矛盾或纠纷,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伤害。本案中,王某与二名被害人此前并无矛盾,仅因酒后失控便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

三、轻伤二级的法律后果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伤二级是轻伤中较轻的一档,但已属于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致人轻伤二级的,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王某殴打他人致左侧甲状软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首、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本案中,王某具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是自首,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是赔偿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