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耒阳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946704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禁火令》征求意见"。

2.信函邮寄:请将意见邮寄至耒阳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中心(蔡子池街道五一东路331号),邮编:421800,并在信封上注明"《禁火令》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感谢您对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耒阳市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耒阳市林业局

2026年8月21日

附件原文如下:

耒阳市人民政府

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减少森林火灾隐患,保护好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遇极端天气可适当调整)

二、禁火区域:耒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30米范围。

三、禁火规定: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禁止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七、凡防火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应急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应急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及未成年人、孕妇参与扑火。

此令

耒阳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5年

来源:耒阳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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