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矿山老板存在重大认知误区:我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在矿区范围内随意占用林地、耕地。这起石材企业刑事判例敲响警钟:采矿权不等于林地 / 耕地占用权,采矿证不能替代林地使用审批;超范围占用农用地达到法定面积,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会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石材开采业务,X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
2012‑2013 年、2017 年 4‑5 月,该公司虽然持有采矿相关许可,但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林地占用审批,擅自在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 “际岭” 山场占用农用地合计138.51 亩,用于超范围采矿、建设石料加工区、堆放石料。被占用土地包含大量有林地、耕地。
案发之后:
- 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公司缴纳生态修复款 623295 元,编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开展原地修复;
- 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承诺开展异地公益修复,在闽江湿地公园种植 150 棵樱花树,管护一年保障成活;
- 取得村委会、受害农场出具的谅解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结果
- 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40 万元;
- 被告人XXX(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刑事附带生态责任:责令XXX在闽江湿地公园司法示范点完成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苗木 150 棵。
本案典型特点:即便企业有采矿资质,缺少林地使用审批,大面积占用林地耕地,依然构成犯罪;企业罚罚金,负责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五大核心法律要点,矿山企业务必看懂
要点 1:采矿许可证≠林地 / 耕地占用审批,两证必须分开办
很多矿主混淆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许可:
- 采矿许可证:允许你开采矿产资源;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允许你占用、改变林地用途。
有采矿证,不等于可以直接占用林地耕地。采矿作业需要占用林地、耕地的,必须另行向林业、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占用审批。没有审批,哪怕是在采矿证划定矿区范围内,超范围占用林地,也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达到面积标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 2:单位犯罪实行 “双罚制”,企业、负责人一并追责
《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XXX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决策者,虽然占地行为属于公司业务,但依然被定罪判刑。
⚠️提示: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管生产的高管,参与决策、指挥占地施工,都有可能被追责,不能简单以 “属于公司行为,个人不担责” 抗辩。
要点 3:立案红线标准,达到即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 亩以上即刑事立案;
- 普通其他林地:10 亩以上即刑事立案;
- 基本农田 5 亩以上、普通耕地 10 亩以上,达到立案标准。
本案涉案 138.51 亩,远远超过立案标准,属于情节严重。
误区:土地没有完全水泥硬化、只是堆放石料,就不算毁坏林地。法院明确:采石、采矿、堆放石料,改变林地原有用途,就属于毁坏,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要点 4:生态修复分为原地修复、异地公益修复,是重要从轻量刑情节
环境资源刑事司法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 原地修复:对被破坏的地块复绿、复垦,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修复款;
- 异地公益修复:原地客观条件无法修复,经法院许可,在其他公共区域植树造林,承担替代性生态责任。
本案两项都做了:一方面缴纳巨额修复款对矿山原地治理;另一方面法院判决责令异地种树 150 棵。
重点:积极修复可以从轻,但不等于无罪、免于刑事处罚。修复是量刑情节,不能抵消已经构成的犯罪。
要点 5: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可以争取缓刑
本案XXX能够获得缓刑,多重情节叠加:
- 主动投案自首;
- 自愿认罪认罚;
- 单位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开展原地 + 异地生态修复;
- 取得受害村集体、农场谅解;
-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即便如此,实刑量刑基准为二年九个月,只是宣告缓刑,罪名仍然保留,案底终身存在,不是没有犯罪记录。
三、矿山企业经营者实务避坑指南
✅ 企业老板、高管要注意
- 办证一定要齐全:采矿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用地审批,分开办理。采矿前核对矿区范围内林地、耕地分布,需要占用必须取得审批,杜绝 “先干后补、边干边批” 的侥幸心理。
- 严格控制占地边界:开采、加工区、石料堆场、工棚,全部不能超审批红线;超占部分,哪怕堆放矿石,也会计入非法占用面积。
- 不要甩锅承包、分包:矿山内部承包、对外劳务分包,不能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风险,公司对全部占地行为承担责任。
- 发生占地违法,尽早处置:已经发生违法占地,第一时间停止作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复绿复垦,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争取谅解、自首,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风险。
✅ 容易踩的三大误区
❌误区 1:我有采矿证,在矿界内随便占林地没事。
正解:采矿权不包含占用林地的权利,必须单独办理林地审批。
❌误区 2:土地没有硬化,只是堆放石头,不算毁坏林地,不会犯罪。
正解:采矿、堆放物料改变林地用途,就属于毁坏,达到面积标准构罪。
❌误区 3:是公司行为,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个人不会坐牢。
正解:单位犯罪双罚制,实际决策、负责经营的法定代表人、高管都会被追责。
四、延伸思考: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企业如何应对?
- 立即停止在未审批地块继续施工、堆放;
- 聘请林业勘测机构,精准测绘非法占用耕地、林地面积;
- 优先原地复绿复垦,缴纳生态修复款项,留存完整合同、付款凭证;
- 主动对接受害的村集体、土地权利人,争取书面谅解;
- 如已经立案,可在律师指导下依法自首、认罪认罚,提出原地或异地替代性修复方案,争取从轻处理。
本案裁判要旨:取得采矿许可不等于取得占用林地、耕地的权利;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实行双罚制;生态原地修复+异地公益修复,是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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