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郭家伟)刘天(化名)是科力公司(化名)员工,双方签订“落户协议书”,约定科力公司通过应届毕业生单列计划为刘天办理北京落户手续,刘天需为科力公司服务满三年。后刘天未满服务期申请离职。科力公司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要求刘天赔偿实际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天向科力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科力公司诉称,刘天与公司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签署“落户协议书”,约定科力公司推荐刘天参评申报“应届生落户”,并给予积极的协助。刘天应自正式获批政府落户指标之日起为科力公司服务满三年,如刘天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科力公司有权按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刘天支付赔偿金,标准按照三年服务期已履行期限递减的原则计算。刘天于在职期间获批政府落户指标,工作未满三年即向科力公司申请离职。科力公司主张刘天违反双方签署的“落户协议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刘天实际任职时间赔偿实际损失。
刘天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科力公司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刘天不认可“落户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办户口的成本是公司为所有应届毕业生落户所需要的必需成本,不应由其一个人承担,其属于计划单列落户,并没有占用公司的户口名额;综上,不同意赔偿科力公司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落户协议书”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刘天提前离职是否需对科力公司进行赔偿。科力公司与刘天签订的“落户协议书”约定了提前离职损失赔偿条款。刘天将该条款理解为违约金条款,主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针对刘天是否应向科力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如下:依据科力公司为刘天办理户籍进京手续时的社会现状,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具备稀缺性,刘天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在履行服务期尚未届满即提出离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刘天虽依据计划单列政策进行落户,但落户需由符合引进毕业生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办理,可以认定刘天在京落户仍是享用了科力公司的特定资源。刘天在办理完毕落户手续后离职,对科力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致使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刘天应向科力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宣判后,刘天与科力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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