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底,山东来连务工人员李先生入职菏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徐圩新区某化工新材料项目工地从事安装工作,日薪400元。2024年8月7日,李先生在操作机器下料时,左手手指被砸伤,经诊断为手指挤压伤、指骨骨折,保守治疗,多次复查,医嘱累计建议休息三个月。后经徐圩新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司虽承认李先生在项目上工作,但以“项目已参保”为由推诿赔付,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委托连云港工伤律师顾继宪团队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项目已参保、部分待遇标准过高;我方则主张公司未就项目参保进一步举证、未对李先生的工伤进行待遇申报,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梳理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后,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二、争议焦点
1.项目参保能否免除公司的支付责任? 公司主张项目已参保,但无法证明已为李先生进行了工伤待遇申报,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 公司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仲裁庭如何认定日薪400元对应的月工资标准?
接受李先生委托后,顾继宪律师团队对本案进行了精准研判:
(一)项目参保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直接支付责任
顾继宪律师向仲裁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虽主张项目已参保,但至裁决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李先生的工伤纳入该项目参保名单进行待遇申报,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载明的用人单位均为被申请人公司。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仲裁庭应据此认定公司的工伤责任。
(二)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的精准计算
关于停工留薪期时长:李先生提交了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及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的四份诊断证明,医嘱累计建议休息三个月。顾继宪律师据此主张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于法有据。
关于月工资标准:公司认可日薪400元。顾继宪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应为20.83天,据此计算月工资标准为8332元/月(400元×20.83天),对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为583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4996元。
(三)针对公司抗辩的证据反驳
公司辩称“项目已参保”,但在庭审中前后矛盾——先称未参保,庭后又提交分包合同和项目参保名册。顾继宪律师质证指出:公司提交的两份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名称与参保名册中的项目名称并非同一项目,公司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两项裁决合计124517.06元。
四、连云港工伤律师顾继宪的深度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工程项目工伤维权成功案例,对连云港本地工友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一)项目参保不等于职工自动享受待遇,公司推不掉
很多工程项目以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伤后应由参保单位申报待遇。但公司若只是口头说“参保了”却不主动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待遇,职工完全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赔偿。仲裁委的裁决逻辑很清晰: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谁,谁就承担第一位的支付责任——公司想拿“项目参保”当挡箭牌,必须拿出已为职工申报待遇的实锤证据。
(二)停工留薪期看医嘱,不是公司说多久就多久
本案中,顾继宪律师团队提交了四份诊断证明,医嘱累计建议休息三个月,仲裁庭据此全额支持。工友们切记:每次复查都要让医生出具书面休息建议,这是计算停工留薪期最直接的证据。 只要医嘱建议休息,公司就得照常发工资。
(三)日薪制工人的月工资标准这样算
很多日结、临时工工友不知道自己的“月工资”怎么算。法律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0.83天,日薪400元对应月薪83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就是58324元。公司想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算?法律不支持。工友们务必保存工资转账记录,固定真实工资标准。
(四)同一案件为什么有两份裁决书?
本案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部分,很多人看不懂。简单说:涉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生存性”待遇的,仲裁委可以一裁终局,公司不能起诉;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补偿性”待遇的,双方都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无论如何,李先生的12.4万工伤赔偿已经通过仲裁裁决确认,公司推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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