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师傅在本地医院新建工程项目工地务工,从事钢筋相关作业。2024年1月8日,陈师傅在五楼窗台作业时踩滑,从脚手架坠落受伤,诊断为多发性腰椎骨折、腰部挫伤、肾挫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当地精神病院,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招用陈师傅进场施工。我方代理陈师傅提起诉讼,要求用工劳务公司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同时主张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家被告均对连带责任、工资标准等问题提出抗辩。

二、争议焦点

1.具备资质的分包劳务公司发生工伤,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者主张的日工资标准证据不足,工伤各项待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认定;

3.劳动者自身作业踩滑受伤,是否需要自行承担部分工伤责任。

三、辩论思路

(一)工伤事实清楚,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我方代理意见:本案工伤认定、九级伤残鉴定均已生效。分包劳务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没有为伤者参保工伤保险,依法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便工人作业存在疏忽,也不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付义务。

证据支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工时及工资转账记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标准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二)关于总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意见

我方代理意见:根据人社部以及连云港本地建筑业工伤相关文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发生工伤,总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庭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证据支持:施工合同、项目参保相关材料、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人社部发〔2014〕103号、连云港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三)工资标准举证不足,可参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核算待遇

我方代理意见:我方提交工时单、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工资标准,若法庭无法直接采信日工资,应当参照江苏省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结合病历医嘱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

证据支持:工时统计单、微信工资转账凭证、医院出院记录。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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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顾继宪律师解读

(一)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工人操作失误一般不扣减工伤赔偿

很多建筑企业会以工人自己不小心踩滑、操作不规范为由,要求伤者自己分担损失。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认定工伤,哪怕劳动者作业存在疏忽,也不能因此减少工伤待遇赔付。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法院直接判决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很多工友以为,只要工地项目没参保,总包、建设单位就一定要一起赔钱。需要注意:人社部门下发的指导文件、地方暂行办法,司法审判中不一定可以直接作为判令连带责任的裁判依据。分包单位具备合法劳务资质时,法院通常判决由实际用工的分包公司独立承担工伤责任。

(三)拿不出完整工资证据,可参照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

工地日结工资,很多工友只有微信转账、工时单,没有规范工资条。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日工资,法院可以直接参照本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来核算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然可以拿到合理赔偿。

(四)工程分包,优先锁定“工伤认定书上载明的用人单位”

发生工地工伤,首先看工伤认定决定书上面列明的用人单位是谁。工伤认定已经确定用工主体,起诉优先向该单位主张赔偿;想要总包、建设单位担责,需要充分评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合理确定诉讼预期。

(五)律师办案细节:全面起诉全部工程主体,穷尽维权路径

本案我们将分包劳务公司、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全部列为被告,把全部责任主体拉入诉讼,完整提交工资、伤情、工程分包全套证据。虽然法院没有支持连带责任,但拿到对劳动者有利的工资核算标准,确认全部工伤待遇金额。判决生效后,用工单位主动足额付清全部赔偿,当事人顺利拿到全部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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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顾继宪律师,专注处理连云港建筑工地、外地驻连企业工伤案件,擅长工伤仲裁调解、谈判,帮伤者平衡赔偿数额与回款风险。如果你在连云港及周边城市遭遇工地受伤、企业推诿的工友,可以免费咨询。工伤认定、鉴定、仲裁、调解一站式全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