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调高工老赵,今天打了两个小时电话,他想说明白他要讨论的是什么。
,起因是郭律师的一个分享:郭律师讲一个17岁男孩和妈妈闹别扭,为了吓唬妈妈,在家(居民楼内)把床单点了,最后把床垫啥的烧了,然后消防以放火为名移交了公安,公安侦查后提报给了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了缓刑。
这文章一出来之后,马上引起了群内的讨论,群内大多数人的观点是,这种情况,就应该移送公安啊,就是放火罪啊,火调员做得没错。
屯哥当时看了文章之后,也没太搞清楚,从上下文看,老赵举了个例子,然后说不能认为放火就得移交公安,我们有很多火调员在犯这样的错误。
因此我也在群里跟了句:如果火调员确认是放火,那移交公安也并没有啥错,公检法他们办刑事案子毕竟是专业的,如果他们能确认不是放火,他们也就不会起诉、审理了,因此从这点看似乎也没多大问题。
今天老赵这两个小时电话打过,屯哥才明白他想要讨论的话题:
什么是放火罪,火调员如何确认是玩火还是放火,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移交公安?
大概他要讨论的主要是这三点。老赵认为在放火罪的认定上还是有些模糊的地方的,有个别内容没有判定标准,如果不加以认真判定就移交了,然后公检法也照消防的这个想法去判了,哪怕是错判了一个孩子,那就是天大的冤枉,那就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
嗯嗯,屯哥表示同意老赵的这个看法,确实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时候要慎重,在某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方面,要认真学习业务,多加探讨,慎重判断。
比如以这起火为例,这孩子如果构成放火罪,那么一是要年龄超过14周岁,二是故意放火,三是明知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四是客观上这把火对公共安全有影响,差不多是这个意思,表达的可能不够那么准确。
那么这孩子17岁了,第一条符合;他故意点燃床单,第二条符合;他是在居民楼里面,火会威胁到这栋楼的人,第四条符合。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他是不是明知放火会危及这栋楼?
明知,这个使用什么判断标准?这是个实践问题,屯哥查了一下最高法的解释,没有说到这个标准。所以这条是可讨论的内容。
在起火之后,孩子和妈妈还对家里的火进行了扑救,说明他们不想放任后果扩大,因此这第三条是不是明知?
如果第三条不是明知,则放火罪可能不成立。
所以老赵的意思应该是要讨论这条,因为这条比较抽象,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家消防救援局没有,最高法院也没有,全靠办案人员自己判断,那么就有可能出错,应该讨论建立这样一条标准,这样就会避免把失火搞成放火,把毁坏财物搞成放火,把玩火搞成放火等。
我说老赵你讨论这个没错,但屯哥觉得你前面写的文章有点误导,大家看了你的文章没有意识到你是要讨论这个,你可能自己觉得写清楚了,但大家看了文章走向了另一面,那说明还是有不清楚的地方,传播学也是一门科学。
那么,大家可以讨论一下,在确认放火罪的时候,如何判断“他”是“明知放火会危及公共安全”呢?判断的标准应该怎么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