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属于法律人实务随笔,仅代表个人实务感悟,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不少刑事案件家属找律师,第一反应就是找所谓 “大牌刑事律师”,寄希望于名气、人脉,希望能够扭转案件走向。

但深耕刑事业务之后,会有一个很现实的感悟: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承办办案人能够守住司法担当,很多时候,效果会胜过所谓的大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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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实里,办案人员的担当不一定会自动到来。刑事律师的价值,是推动本应当履职尽责的办案人员,无论情愿与否,都把该有的担当落实到案件办理之中。

办理过刑事案件的人,或多或少听过这些话语:

“你自己做了什么,心里清楚。不配合退赔,就带你回那边。”

“是你自己要自首的,笔录就得这么写,不然不算你自首。”

“签认罪认罚就给你缓刑,不认罪就是抗拒调查,态度恶劣,就要从重处理。”

“我们这类案子到这个标准就是要批捕,凭什么给你单独开先例?”

这些话术有的属于办案沟通策略,有的潜藏程序风险。但我们回看《刑事诉讼法》,法律本身有清晰的标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应当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的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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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务中常常会遇见程序上的推诿。

无罪、罪轻的线索,没有完整体现在侦查笔录之中;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会以退回侦查提纲为由,弱化审查义务;到了法院阶段,又会认为案卷经过侦查、检委会集体讨论,默认所有证据已经全部核查完毕。

由此,本该被重视的无罪、罪轻材料,就容易被淹没在卷宗里。

没做律师之前我曾经有一个很片面的认知:刑事律师几乎没有作用。

那时候我认为,民事案件当中,法官、当事人都需要律师,律师梳理的事实和证据,能够直接体现在裁判文书当中。反观刑事律师,谈不上被办案机关喜欢,很多时候标签仿佛就是“来找麻烦的”。

随着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我的想法彻底改变。

当事人本人,永远是辩护的第一责任人。这也是刑事律师的第一重价值:帮助当事人建立基础的自我辩护能力。

口供是刑事案件的基石。律师要教会当事人怎么面对讯问,如何分辨办案人员的沟通话术,知道哪些是法律规定,哪些只是沟通手段,懂得依法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因为不懂法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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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事律师的第二重,也是更核心的价值:唤醒、督促、倒逼办案人员守住司法担当。

律师不是去争吵、去制造对立。而是通过会见、提交法律意见、申请调取证据、梳理无罪罪轻线索,把容易被忽略的事实、证据摆上台面。让公安、检察院、法院,不得不去审查这些本该被重视的内容。

人性有现实的一面。身处群体流程之中,人有时会放弃独立判断,以此换取安全感。办案人员同样会面对考核压力、流程束缚,会有怕麻烦、怕担责的心态。

可公检法手中,掌握的是公民的自由,甚至是生命。这就意味着,办理刑事案件,唯独不能丢掉担当。该不批捕就要不批捕,该认定自首就要认定自首,该对个案区别对待,就要有魄力做出区别对待。

我理解一线办案的不易,很多时候个体身不由己。但每一份司法决定,都埋下因果,今日忽略的事实,终有一日会迎来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