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Q22.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受诉法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具有特殊性,需结合《企业破产法》第21条专属管辖规则进行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被告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破产衍生诉讼中,被告通常为债务人或其他诉讼相对人。
注意:原告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主动选择法院,应承受管辖后果),但被告可提出。
(二)提出异议的时限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三)提出异议的形式
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
二、破产衍生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性
(一)第21条专属管辖的审查
破产衍生诉讼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常见理由是:案件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破产申请尚未受理。
法院审查时应重点查明:
1. 破产受理时间:起诉时破产申请是否已受理?
2. 诉讼性质:是否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3. 管辖法院:受理法院是否为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二)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的不同处理
情形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起诉
若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0条(诉讼中止)或第21条(专属管辖)的适用条件。
情形二:破产申请受理后新起诉
若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被告以"不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审查诉讼标的是否涉及债务人财产。
三、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标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实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主要审查:
1.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3. 是否存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优先管辖规则。
(二)审查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法院应在受理管辖权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三)裁定结果
1.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裁定驳回起诉。
2.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案件继续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一)上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审查范围
上级法院审查范围限于管辖权问题,不涉及案件实体争议。
(三)上诉期间的处理
五、实务要点
立案时主动提供破产受理裁定。 管理人提起破产衍生诉讼时,应在立案阶段主动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避免因受诉法院不知晓破产程序已启动而错误受理或移送管辖。
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在破产衍生诉讼中,若发现受诉法院非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非等到实体审理阶段再提出。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专门案件(海事、专利、证券虚假陈述等)无管辖权的,应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层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直接移送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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