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网友发文提问:审理案件的是法官一个人,民事判决书却署了三个人的名字,这是不是法官出错了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可以选择适用的两种审判程序。
第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法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坐在审判席上审理案件的只有主办法官一人。结案裁判文书的署名也是主审法官一人的名字。
第二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主办法官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席有审判长和其他两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个人审理案件,裁判文书落款署名与开庭审理时宣布的合议庭成员一致。
多年前,确实存在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单,但实际由主办人一人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经常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并且当事人会将这种不规范行为作为上诉理由之一。
自实行法官员额制以来,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法官的审判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基本杜绝了各种不规范行为。
近些年,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已经全部要求直播(不公开审理的除外)或录播,并且庭审情况上级法院会实时巡查下,案件的主办法官不会犯宣布了合议庭成员,实际自己一人审理的低级错误。也不会宣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起草裁判文书时落款署合议庭姓名。
让当事人产生误解的“一人”审理是什么情况呢?
第一种情况是“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往往是法官或法官助理一人主持,并且庭前会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出示证据和质证的内容,让当事人产生“一人”审理案件的印象。
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案件,庭审程序化,反而让当事人没有印象。
另一种情况,二审法院审理部分上诉案件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主办人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只是询问双方当事人一系列的问题。但是,裁判文书落款署名是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本文对“一人”审理案件,落款署“三个人”的姓名是怎么回事儿做出的解读,你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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